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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决定》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副本。 地方税是中央或地方立法、地方征收管理、收入用于地方分配的税。 整个地方税系统是使地方在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源的确立、收入分配等方面具有更强的参与度。
第一,充分认识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地方政府要求培育地方支柱财源,尽量增加地方本级收入,满足地方公共支出的需要。 整个地方税系统的重要作用是:第一,有利于建立更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制环境。 完整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当地利益和其他地区,特别是相邻地区利益关系,缩小地区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平衡和地区税源分布差异,向国家税收体系更完整、规范、公平和更有效的方向迅速发展 二是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地方财政的保障能力。 完善地方税体系,可以为确定政府权利责任、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奠定基础,有助于进一步整理财政体制,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保障能力。 三是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完善地方税体系,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建设公平竞争的地区环境,比较有效地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控制作用,弥补市场故障,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四、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财力和事务权的匹配。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稳定、科学的财政关系基础,基本稳定按税制划分的财政体制框架的前提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域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一致的体制
第二,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税权划分不清楚。 现行税制将部分税种和共享税收入的一部分归地方,相应的收入配置、录用权也归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征收停止权、政策管理权属于中央。 这要影响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税种不确定。 在现行的地方税务机构组织征收的税种中,税收收入规模大、调整力强的只有营业税、公司所得税(包括外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三种税种,而且这三种税种也是 这使得地方政府难以配置适合土地的财政资源。 三是税种老化,内外不同。 现行的地方税中也有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的政务院公布实施的,最近的也是80-90年代制定的,老化了。 另外,多个地方税种依然实施内外两种税制(如车船采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不利于创造公平的税负、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中国税制与国际税制的接轨
第三,在贯彻“决定”精神、深化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体系。 多次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选择兼顾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的大体、科学地选择地方税主体的税种,健全主补助税种的合理配置、收入调节功能相互合作的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稳定 把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契税等财产行为类相关税收作为地方税的重要税目,增加地方税收入,进一步增强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招聘收入的自主性,编制预算的完整性,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 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培养地方支柱税源。 通常对地方税的税种,根据中央统一立法,给予省级人民政府的税目税率调整权、免税权,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办法。
标题:【为什么要完整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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