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74字,读完约3分钟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涂铭)备受瞩目的北京大兴跌倒死亡女童事件终审落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终审判决此案,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北京市高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死刑判决结果。
迄今为止,韩磊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审判中,在韩磊发生事件时,没有清楚地看到孩子在车内发生了误判。 应该看作是过失造成的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 另外,上诉意见提出明确韩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裁定对上述问题都是确定性的应对。
焦点1 :你能清楚地看到现场是孩子吗?
一审裁判认为韩磊不是婴儿车,但以为是女性,拿着购物车。 那时酒带着愤怒,爬起来就这样冲走了。 抓住的时候没有任何感觉,但有人喊“孩子”,我意识到那是孩子。
但是现场的多个证人证明韩磊打倒孩子的母亲后一直站着。 然后,韩磊转过身来抓住婴儿,说“什么孩子都没有孩子”,摔倒了。 当时灯很好,婴儿车看得很清楚,孩子在车里很明显,一眼就能看到孩子。
根据物证,根据超市门外的护栏情况,客户不能将购物车推出护栏。 护栏的显眼位置挂着提示。 请不要把购物篮、购物篮、手提篮带出这里。 另外,购物车和婴儿车有明显的区别,购物车不能离开购物中心。
焦点2 :过失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在上诉意见中,韩磊及其辩护人误认为韩磊在推车里堆了东西,推车里有个女孩,对象的认知错误,侵害对象没有认识到发生了错误的认知。 韩磊的行为是过失死亡,不是故意杀人。
对此,法院经过调查,证人和该案件人说明韩磊在犯罪前后具备识别和控制能力。 监视摄像机和目击者说明现场照明条件良好,韩磊在犯罪中语言表达清楚,行为敏捷,有确定受害者坐在婴儿车上的认识,不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预见所以不能轻易相信的过失心理 韩磊的行为符合法定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原判其定性正确,没有采用上诉人韩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韩磊系过失死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焦点三:韩磊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在一审审判中,韩磊说案发当天中午和晚上,他一共喝了一斤多的白酒和啤酒,“喝了七八两次后,很容易狂躁疯狂”。 上诉意见中,韩磊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没有明确韩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检察院方面提供了一些证据,表明韩磊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事件时和事件前后有识别和控制能力。 据李明的供述,事发前,韩磊为不习惯当地路线的李明带路。 此时,韩磊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正常。 在事件过程中,韩磊在实施丢幼儿行为时,伴随着“哪个孩子不是孩子”一词,整个犯罪过程思维正常,表现清楚,行为敏捷,动作一贯,其站立、步行状态也未显示醉酒状态异常。 事件发生后,韩磊逃离现场期间,可以继续为李明正确指路,在韩磊租住地附近停车。 然后,韩磊回到租界后,一位证人说明韩磊的行为没有异常。
北京市高院认为,调查结果表明,证人和该事件人李明都说明了韩磊在犯罪中和事件前后意识清楚,没有异常。 韩磊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他在逃离现场的路上通话了好几次。 韩磊具备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个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标题:过失还是故意? ——北京大兴跌倒死亡女童事件二审三大焦点问题追踪)
标题:【过失还是故意?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二审三大焦点问题追踪】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20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