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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业务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解决事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解决事业。

第三条

党政文件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解决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颁布法规和规则,公布领导、部署和协商工作、指示和回答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

第四条

公文解决事业是指公文的拟制、处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系、联系有序的事业。

第五条

公文解决工作要多次实事求是,正确规范,高效,安全保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公文解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设立秘密部门或由专家负责公文解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解决工作,督促对下级机关的公文解决工作进行领域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

第八条

文件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定事项。

(二)决策。 适用于重要事项的决定和配置、奖惩相关机构和人员、下级机构的不适当决定事项的变更或取消。

(三)命令。 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颁布重大强制措施,批准标题级授予和晋升,适用于表彰有关机构和人员。

(四)公报。 适合公布重要的决策和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合国内外发表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合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解决办法。

(八)通知。 适合公布、传达下级执行和要求有关机关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准、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合表扬先进,批判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上级报告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上级咨询的回答。

讳。 适用于要求上级指示、批准。

(十二)回答。 适合回答下级的指示事项。

(十三)议案各级人民政府适用于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一些事项。

(十四)信。 适用于不属于的机构间协议、问题和回答问题、要求批准和回答的事项。

(十五)纪要。 适合记载会议的第一情况,协商一些事项。 第三章公文的格式

第九条

文件通常由部号、保密期间、紧急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号、发行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证明书、发文机关签名、成文日期、印章、注释、附件、写入机关、印刷机关、印刷日、页码等构成

(一)部号。 印刷公文份数的序号。 涉密公文要加上部号。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必须根据涉密程度分别表示“绝密”“秘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度。 公文送达和处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文件上必须分别显示“特快”“紧急”,电报上必须分别显示“特提”“特快”“紧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信机关的全名或正规化简称加上“文件”两个字构成,但也可以采用发信机关的全名或正规化简称。 在共同行文的情况下,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共同发文机关名,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五)发出复印号码。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发文序号组成。 共同行文时,采用主办机构的发言号。

(6)发行人正文中必须注明发行人的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事由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构。 公文的第一受理机关必须采用机关的全名、规范化简称或同型机关的总称。

(九)正文。 用于表达公文的主体、公文的文件案。

(十)附件的证明。 公文附件的序号和名称

(十一)由发行机构签名。 署发文机关的全名或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发行机构负责人发行的日期。 对于联合行文,是署最后一个发行机构负责人发行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上有发行机关签名的,应当加盖发行机关印章,与签名机关一致。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遍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用盖章。

(十四)注释。 公文的印刷传达范围等需要证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证明、补充或参考资料。

(十六) cc机关。 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执行或了解公文复印件的其他机关,必须采用机关的全名、规范化简称或同类机关的总称。

(十七)印刷机构和印刷日期。 公文的发送机构和发送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的页码。

第十条

公文的布局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中采用的汉字、数字、外复印、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件。

第十二条

公文纸张宽度使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纸张宽度根据实际需要明确。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文章确实必要,要重视实效,重视对比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所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而明确。 通常,不能越级行文,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情况下,且是取得cc超越的机构。

第十五条

向上级作文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基本上主要发送上级机关,必要时,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进入cc,下级机关不进入cc。

(二)党委、政府部门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指示、报告重大事项,属于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些事项应当直接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的指示事项,需要以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指示的,必须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报告,不得用原文向上级报告。

(4)请示必须是一文不值。 报告等非书面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列入一些事项。

(五)除上级负责人直接提交一些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的名义向上级负责人提交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提交上级公文。

(六)接受双重指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发送文章,必要时cc另一个上级。

第十六条

下级作文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主收发机构根据需要使附属机构为cc。 重要的文章还必须抄送文件的机关的直接上级。

(二)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经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提交文章,其他部门和机构向下级党委、政府发行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要政府批准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作文,本文中必须写明政府同意。

“党政机关公文解决从业条例”

(3)党委、政府部门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给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写文章。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协商不一致的,擅自作成文件的,上级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向接受双重指导的下级机关发送文章,必要时cc该下级机关的其他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和其他同级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共同写作。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职工不得共同写作。

党委、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职权互相作文。

部门内设立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的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的制作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查、发行等程序。

第十九条

要起草公文: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与现在的有关公文联系。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切实可行。

(3)文案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达准确,文案精致。

(四)文种正确,样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些事项,起草单位需要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的意见,谋求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必须主持和指导重要的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发行前,发行机关的办公厅(室)必须进行审查。 审查的要点如下: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正确。

(二)文案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与现在的有关文件有联系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几个事项是否充分协商一致。

(4)文种是否正确、样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正确复印、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文案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发文机关需要审议的重要公文草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审查不得发行文件的公文草稿时,必须返还起草机关,证明理由。 满足发文条件,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制作复印件的情况下,由起草机构制作后再提交。

第二十二条

公文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行。 重要的公文和前言由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发行。 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发行的公文,由授权机关的第一负责人发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发行。 发行者发行公文时,在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必须签名的阅览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构的负责人签名。 第六章公文处理

“党政机关公文解决从业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收据处理、发行书处理、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处理收据的第一步是。

(一)签字。 收到的公文要一一检查,无误时要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时间。

(二)登记。 要详细记载公文的第一条新闻和处理情况。

(三)初审收到的公文应当初审。 第一审的要点是本机关是否应该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样式是否符合要求,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些事项是否协商、签字,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必须立即返还文单位,证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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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阅读智力公文,必须根据公文的复印、要求、工作需要明确范围后分发。 批性公文需要提出建议向本机关负责人发出指示或者转发给有关部门处理的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应当确定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必须规定办理期限。 承包部门必须及时处理提交的公文,有确定处理时限的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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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传阅领导的指示和实务的需要,将公文立即发送给传阅对象阅读或指示。 进行文件传阅要随时掌握文件的下落,不要泄露传达、误报、延迟。

(六)举办。 及时掌握文件处理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包部门按期处理。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必须由专职人员主持。

(七)回答。 公文的处理结果必须立即回答句子单位,必要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文章提出第一步是:

(一)已经由发行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公文,印刷前必须讨论公文的批准手续、复印件、文种、样式等。 实质性需要改编的,应当向原签名人报告复审。

(二)登记。 研究的公文要明确复印号码、分发范围、印刷份数,详细记载。

(三)印刷。 公文的印刷要确保质量和时效。 机密文件必须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地方印刷。

(四)发布。 公文印刷结束后,要检查公文的复印、样式和印刷质量逐个发行。

第二十六条

机密文件必须通过机密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局或收发机机要收发信人传播,并通过密码电报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新闻系统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和相关资料,必须根据相关文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文件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完善和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构共同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构存档,附属机构留下复印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该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党政机关公文解决从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本机关的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严格规范,发挥公文的效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机关的公文由秘密部门或专家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机构必须建立保密室和保密阅览室,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置职工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明确秘密级之前,必须按照制定的秘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明确密级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公文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

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公文秘密级的,由原来明确的秘密级机关或者其上级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刷传达范围必须根据发行机构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必须得到发行机构的批准。

机密文件公开公布前必须履行解密程序。 公开的时间、形式、路线,由发行机构明确。

经批准公开的公文,与发行机关正式发行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编辑机密级、秘密级的公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文通常不得复制、编纂,确实有实务需要的,须经发行机关或者其上级批准。 复印编辑的公文视为原件进行管理。

复印时要盖复印机关印章。 复印必须注明复印的机构名称、日期。 汇编书的密级以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为准进行标记。

第三十三条

撤销和废除公文由发文机关、上级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文被取消的情况下,如果一开始就被认为无效的公文被废除了,则视为从废除之日开始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文件必须按照发行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清关或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存档和保留价值的公文,可以经批准销毁。 销毁机密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避免丢失、销售遗漏。 个人擅自销毁机密文件,不得保留。

第三十六条

机构合并时,所有公文都要随之合并管理的机构取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好后,按照相关规定交给文件管理部门。

员工离职的,所在单位应当临时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和整理借用的公文。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 解决电子文件实务的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外事有关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机关的公文解决事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发表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解决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解决方法》停止执行。

标题:“党政机关公文解决从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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