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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8月21日电(记者黄毅) 20日下午,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泸县桃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相关公司及人员进行一审公开判决,桃沟煤矿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所有者李贞元、原矿长张长勇等12名相关公司员工被判刑

其中,被告机关泸县桃沟煤矿(又名泸县桃沟煤业有限企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罚款50万元。 桃沟煤矿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犯有严重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藏爆炸物罪,数罪处罚,依法判处徒刑16年至20年。 原矿长张长勇等8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6个月。

【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涉案公司人员12人获刑】

法院于2013年5月11日在泸州市泸县桃沟煤矿(又名泸县桃沟煤业有限企业)发生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被告泸县桃沟煤业有限企业作为煤炭生产公司,在煤炭开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矿山内设置爆炸物仓库非法储存炸药 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张长勇等12人在泸县桃沟煤矿担任不同要职,生产、作业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不批准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监督管理责任,造成28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结果、被告人认罪悔改的态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涉案公司人员12人获刑】

(原标题:四川泸县桃沟煤矿“5.11”煤气爆炸事故相关公司12名职员被判刑)

标题:【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涉案公司人员1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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