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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8月20日电(记者党文伯)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日对泸县桃沟煤矿“511矿难”调查的7名公务员犯有职务怠工、受贿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何琦被告、罗江富被告犯有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7年徒刑。 被告人马孟炽犯职务怠慢,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被告唐温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周烽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潘开勇被告、李家干嫌疑人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3年徒刑和2年徒刑。

【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矿难涉案公职人员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

据法院审理,被告人何琦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局福集分站副站长、被告人罗江富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局站长、被告人唐闻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局副站长、被告人周烧林系泸县安监局副局长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督责任,严重工作不负责任的 被告人马孟炽系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长在没有调查验证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沟煤矿发行了不真实情况证明,桃沟煤矿“3111”的工作面被定义为采空区,失去了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矿难涉案公职人员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

今年2月,受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上述5名被告人作为泸县煤矿再生产检查组的成员,负责泸县福集桃沟煤矿的再生产检查,其中被告人周烽林担任组长,被告人罗江富担任副组长。 被告人在这次再生产检查中,对员工不负重大责任,不进行煤矿全面检查,泄露了该煤矿非法开采的“3111”职工方面的检查,在该矿完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在检查表上签名恢复该矿的生产,对该矿进行非法开采及 5月11日14点15分,该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449万元。

【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矿难涉案公职人员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

法院还明确了被告人马孟炽、李家干(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局福集分站站长)、潘开勇(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局驻矿安监员)等接受煤矿矿工送来的现金,构成受贿罪。 法院综合了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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