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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大财政学科首席教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实务报告中提出理顺中央、地方财力和事权的关系,要反思1994年按税制进行的改革。 税制改革使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进入快速增长轨道,总体上是必要和成功的。 但是,分税制没有确定规定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改革,留下制度差距。 在优势驱动下,不同税制带来的产权收入效应在各级政府之间传播,省市以下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财政赤字。
不仅财力、财力集中,政府的基本事项权也在下降。 由于各级政府财政权和事务权的严重背离,分税制难以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使地方政府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形成了“城乡二元财政”的结构(城市财政首先以出售土地为己任,乡财政为
分税制确实把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也确实处于通过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大部分财政收入的状况。
问题是转移支付是关于财政专业进行的,数量多,看起来真的不符合提供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 现行的转移支付有体制上的缺陷,转移到县乡一级支付不容易实现透明性、规范化。 基层财政困难,起因于非税制,相反税制不足。 理顺中央财政与各级地方财政的事权和财产权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大体。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自承担的公关责任和事务权范围,中央应承担的(责任)全部归中央,地方应承担的(责任)交给地方,任何级别的政府都不能“越境”,书
第二,根据各级政府的事务权,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 要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合理明确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
第三,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税种。 中央和地方都必须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权、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有相应的充分税源和财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仅能承担中央政府的派遣机构,还能切实承担自己的公共责任。
完全税制的重要环节,一是降低财政权的集中度。 中央恢复了上世纪80年代果敢放权的感觉,坚定地走上符合市场经济的“分权”之路,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基税率选择明确权、税基征收停止权、减免权、调整权等,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 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不在集中于中央的全国统一征收,对具有明显低特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可以分为地方。 全国统一征税、对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中央可以制定基本法规和征收方法,相应地给予地方一定的征收管理权、税率明确权和政策调整权等。
二是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要充分考虑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相关人员、自然环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教育卫生和市政建设、特殊性等因素,详细推算各地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的诉求,建立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介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监督过程。 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地方快速发展计划和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央和地方财政税收和事务权体制,既是经济体制的问题,也是政治体制的问题,大体上关系到动员和支配中央和地方经济资源方面的权利责任划分的一级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集权和分权关系如何得到解决。
在政治体制层面,改革政府行政体制刻不容缓,减少政府层面和财政层面。 这不仅是政府运营的高效便利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各税制的未来。
标题:【李炜光:央地关系理顺在于财权事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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