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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前排从右向左) 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新华社记者朱祥摄

7月25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 在今年“315”发现的河南省“β受体刺激药”事件中,制造销售“β受体刺激药”的5名被告开始了法庭审判。

制造、销售β受体兴奋剂的被告人刘襄、奕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名被公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其中刘襄被告被判处缓刑两年。 严惩制造、销售β受体兴奋剂的犯罪行为,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构成沉重的打击。

【河南开审“瘦肉精”案 主犯被判死缓】

在审判中揭开犯罪的幕后黑手

开庭后,辩护人、检察官、法官入场就座,5名被告人相继被法警察带到法庭。 旁听席挤满了来自数百个各行业的听众。 在四个起诉者面前,都堆着近一尺高的起诉资料。

8点40分左右,起诉者开始对5名被告宣读起诉书。

盐酸克伦特俗称“β受体刺激药”,β受体刺激药具有相当大的毒性,动物吃了会残留在动物组织中,特别是留在肝、肾、肺等器官中。 人吃盐酸克伦残留的肉及其制品,会出现肌肉颤抖、心悸、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时间吃会诱发恶性肿瘤等结果,重症者死亡。

【河南开审“瘦肉精”案 主犯被判死缓】

在审判过程中,5名被告人制造、销售β受体激动剂的经过逐渐明确。

被告刘襄,湖北人,在制药公司工作。 2007年初,刘襄、奕中杰知道国家严禁用盐酸克伦特平饲养猪,用盐酸克伦特平饲养的猪流入市场严重危害顾客的健康、生命,为了获得暴利,共同开发盐酸克伦特平,

两人协商:双方各投资5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等。 2007年8月、9月,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盐酸克伦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在河南省携样品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实验、销售。

陈、肖两人知道用盐酸克伦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严重危害顾客的健康、生命,但把盐酸克伦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知道效果后,把消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 刘襄等人称这种盐酸克伦为“刘襄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玉伟、肖兵为养猪进行了大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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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刘襄的妻子刘鸿林是湖北一家制药公司的化学检查员她也参加了这些非法活动。

肆意出售β受体激动剂牟取暴利

据法庭调查,截至去年3月,刘襄、奕中杰生产盐酸克伦(原粉) 2700多公斤,奕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违法所得250万元。 被告人刘鸿林知道吃盐酸克伦饲养的猪肉对健康有害,协助刘襄的原料购买、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

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西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伦(原粉) 1200多公斤,销售金额300多万元,非法收入130多万元。 从2009年10月到年2月,奚中杰单独从延迟名华(另案解决)那里购买了230公斤盐酸克伦(原粉),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非法收入为30余万元。 西中杰和刘襄的团购及其单独销售金额为440多万元,非法收入为1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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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9月至年1月,肖兵将从刘襄所购买的1300多公斤盐酸克伦(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解决)等人,销售金额300多万元,非法收入60多万元。

2007年10月至年3月,陈玉伟将从刘襄购买的600公斤盐酸克伦(原粉)加入淀粉,用搅拌机搅拌后,以刘建业等假名销售给河南省博爱县贺群启(另案解决)等,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违法所得约70万元

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经过分层销售渠道,最终销售给河南、山东等地的猪养殖户,挂钩饲料饲养猪,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严重危害广大客户的健康、生命,对公私财产尤为严重

只有济源双汇食品有限企业为了解决这种猪肉产品,损失人民币达到了3400多万元。 焦作市管区销毁了773头含有“β受体刺激药”的生猪,经济损失为112.8万元。 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管区生猪出栏量明显减少,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减少49.76%,焦作市管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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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刘鸿林与刘鸿丽(另案解决)合作销毁了刘襄的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的进口发票销售等书证。 被告刘鸿林受审后协助公安人员逮捕藏匿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刘襄。

毫无疑问会威胁到公共安全

这是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法庭对话。 可以看出被告人确实认识到“β受体刺激药”的受害,以及大量非法生产“β受体刺激药”。

公诉人:“你知道生产β受体刺激药需要国家批准吗? ”。

西中杰:“我知道。 ”。

检察院说:“人吃用β受体刺激药饲养的动物有危害吗? ”。

西中杰:“有。 ”。

肖兵也在法庭上承认,养殖业中有不允许添加“β受体刺激药”的国家规定。

检察院问:“为什么国家不允许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朗?”

肖兵:“据说对人体有害啊。”

辩护人:“你害怕去卖会关系到食品安全吗? ”。

肖兵:“我很害怕。 ”。

肖兵在法庭上供述说,通常猪在150斤后开始向饲料中添加“β受体刺激药”。 他从刘襄等人那里购买“β受体激动剂”原粉后,以1比35左右的比例稀释,卖给了其他人。 养殖户得到稀释的“β受体刺激药”,再稀释几千倍添加到饲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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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被告人一直辩解说自己不知道危害这么大。 但是关于“β受体刺激药”带来的危害结果,法院认为,作为刘襄在制药公司工作的工程师,夙中杰担任制药公司的销售员,刘鸿林作为有资格的药剂师等,不可能不知道“β受体刺激药”的危害。

【河南开审“瘦肉精”案 主犯被判死缓】

法庭供述中,刘襄被告坦白长时间制作了“β受体刺激药”,手就发抖,惊慌失措。 他妻子刘鸿林也发现丈夫有这样的症状,承认是长时间制造“β受体刺激药”的副作用。

检察院方面主张被告人对具体危害不清楚,这意味着危害可以很小,被告人认为搁置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意图。 而且客观上也有大量非法生产“β受体刺激药”的行为,通过销售使“β受体刺激药”饲养的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猪养殖户、肉制品公司及广大客户的利益 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

【河南开审“瘦肉精”案 主犯被判死缓】

不允许制造销售β受体刺激药的国法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知道用盐酸克伦饲养的猪,人吃会发生严重的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为了获得暴利,安全地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 卖给猪饲养家,用“β受体兴奋剂”饲养的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生猪养殖家、肉制品公司以及广大客户的利益,给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是危险的

【河南开审“瘦肉精”案 主犯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出犯罪意见,共同出资,开发、生产、销售盐酸克伦,发挥首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刘襄开发、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猪养殖长,数量大,区域广,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被告人奚中杰不仅参与投资的研发、盐酸克伦的生产,还大量销售盐酸克伦用于养猪,犯罪行为严重,必须依法处罚。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知道刘襄、奚中杰开发了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生命的盐酸克伦,依然积极参与实验,大量卖给很多猪养殖户,而且是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也发挥了首要作用

【河南开审“瘦肉精”案 主犯被判死缓】

被告人刘鸿林知道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依然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β受体兴奋剂”,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犯罪,并审判后,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申诉的事实很明显,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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