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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药品差价规则(试行)问题的通知

价格变更[2005]605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了保证《药品差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将《规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于原来公布价格的药品,必须根据价格差距的关系逐步调整价格。 我的委员会已经公布了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的委员会组织力量将代表品分组公布,按照《规则》的规定整理价格差的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在的价格。 各地制定新补充剂型规格品的价格时,在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药品剂型规格中,可以根据剂型规格明确相邻或相近的大致临时代表品。 各地已经发布了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除了注射剂,其他剂型规格品的价格暂时不能动。 各地补充的粉针、冷冻干燥粉针、溶剂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必须在今年6月底之前按照《规则》的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的委员会还没有发表价格、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和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价格关系的调整时间在各地都很现实。
对于新定价的药品,各地必须按照《规则》的规定严格制定药品价格,维持合理的差价关系。
二、《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中所说的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由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参照《规则》第五条),由药品的质量等要素形成的gmp和非GP 但是,在原研发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之间,该公司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高质量的优价药品和剂型的不同规格之间,大体上必须按照《规则》维持合理的价格差异关系。
在《规则》中加入(重)量差价格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明确记载有效成分含量的药品。 规格既有含量标识又有(重)量标识的药品,必须首先用含量计算差价关系,其装(重)量差暂时在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差价(注射剂除外)。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与生产公司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必须维持合理的比价关系的标准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标准剂型规格品中最高的价格相比,必须维持合理的价格关系。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

三、关于差比价关系的计算步骤

由于价格差异的关系计算药品的价格时,必须按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于与代表品的剂型、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品,必须首先按照《规则》附表规定的剂型差价关系,计算与代表品相同的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剂型价格。 以此为基础,用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计算非代表品价格。
对于与代表性产品相同的剂型、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性产品,请按照含量、装载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对于注射剂有性状差异、与其他规格有包装材料差异的非代表品,必须在代表品的价格上加上(减去)性状的差额,据此计算其他规格、包装材料的价格差。
四、关于少数特例情况的解决
由于药物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例如,难溶性药物的水针高于粉针,水针转化为粉针的中国国家的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根据剂型的规格,适应症不同等),《规则》
各地《规则》的执行情况、执行中产生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必须及时向我们委员会(价格司)报告。

标题:【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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