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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6月11日电(记者梁娟)西安51岁男性李建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手机,日前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1000元。 他是西安市“刑法修正案(八)”后受到“扒手入刑”的第一人。
5月23日上午11点左右,李建嫌疑人在莲湖区的劳动路上了公共汽车。 车一到土门,李建扒手就偷了乘客汉某背包内的LG卡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被公安民警当场逮捕了。 5月26日,莲湖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嫌疑逮捕了李建嫌疑人。
主审法官谢玲说,李建盗窃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受刑的西安第一案。 由于暂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先例,法院在量刑和判决中,反复适应罪刑。 “我希望判决的第一个扒手的刑事案能对不法分子起到冲击和教育的作用。 ”。
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公共汽车分局法制课荆警官认为,对以前在现场逮捕的扒手,只进行行政拘留和说服教育,释放、释放、扒手的犯罪价格很低。 扒手刑后犯罪价格翻了好几倍,而且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性质完全不同,警察对扒手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大了。
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8)规定:“盗窃公私财产,金额大或多次被盗,拿着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限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标题:【西安首例“扒窃入刑”案当事人被判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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