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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罗洁琪)原中石化员工陈兆盛被单位强制送往精神病院,死亡不能出院,其妻子起诉了单位(《新世纪》杂志年第15期:很难穿越疯人院)。 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机关的送治行为不违法。

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认为单位强制送治,将陈渊盛遗弃在回龙观医院13年来,侵犯了陈渊盛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

这场纠纷是“在中国,谁有权送我去疯人院”。 事件的发生源应该追溯到1995年10月。 当时陈渊盛任职于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北京化学工业研究院(以下称为化学工业研究院),是仪表厂的工程师。

由于“文革”期间受到迫害,陈无法摆脱时代悲剧的烙印,行为有点异常,涉嫌有幻听,别人说坏话。 陈妻子姐姐说,化工研究院的领导多次被迫陈下冈、退休。

事实上,化工研究院最终没有辞去陈,于1995年10月11日将陈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北京回龙观医院。

碰巧,那天陈妻子正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对陈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 一个月后,陈妻子出院了,但由于情况而失去了自我管理能力,其姐姐担任了法定监护人。

之后,陈妻子的姐姐多次要求医院让陈涉盛出院,据医院透露,住院登记表上写着“有事找公司”,医院是执行“谁送来,谁去接”的制度。 找到化学工业研究院时,也一直被拒绝。

于是,陈渊盛在精神病院接受了13年的治疗,共计4723日晚上死亡,无法出院。 寂阴中,他从51岁忍耐到65岁。 2008年,陈摔跤骨折。 睡了三个月后,突然死了。

2009年10月,陈妻的法定监护人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告发化工研究院,认为本院强制送进陈涉盛的行为侵犯了陈涉盛的健康权、生命权和身体权,要求约144万元。

研究院向法庭提交了陈渊盛哥哥的委托书,辩称当年的送治行为得到了家人的同意。 但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否认了这份委托书的真实性,认为可能是事后重新签名的。 陈先生自1995年10月住院以来一直没有领工资。 13年来,单位从他的工资中共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约47万元。 陈去世后,化工研究院把陈剩余的19万元现金遗产交给陈哥托管。

【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终审判决单位无责】

年6月5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化工研究院将陈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进行治疗,是对陈渊盛负责的解决办法,没有不妥。 对此,陈妻子不服上诉。 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化工研究院无法联系陈妻子,经陈哥同意被送往精神病院。 陈妻自己缺乏自立能力,不能照顾陈渥盛。 所以,送治行为不是违法的。

但是李仁兵律师认为,根据病历,陈渊盛有自我管理能力,不需要监护人,而且只有法院有权认定是否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既然法院宣布陈渊盛失去民事行为能力,陈哥就无权以陈渊盛的监护人身份自居。

陈哥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承认,13年间,没有看过陈渊盛的病历,陈死后也没有查过医疗资料。 另外,陈涉盛说,陈涉盛有迫害妄想症,如果被广东老家接走,兄弟没空照顾,结果各有各的生活。

关于陈被关精神病院死亡13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陈渊盛未能向法院提供陈渊盛应该出院的证据,因此单位不接受陈渊盛是强制性的治疗措施。 另外,陈氏的死因是猝死、肺炎,与单位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陈的死亡讨论记录中,很多医生认为猝死与心源性因子有关,长时间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有可能引起心脏方面的副作用。 根据病历,陈共住院4723天,只停药5天。 李仁兵律师认为长时间服用氯氮平是对陈渊盛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变态侵犯。

【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终审判决单位无责】

另外,根据病历显示,13年来,陈涉盛反复要求出院。 住院一年后,陈渊盛病情好转,具备出院条件。 1996年12月,医生做出确诊,“是家庭干预,寻求社会、家庭的支持,患者有可能在间歇期重返社会,期待进一步康复”。 1998年12月,陈渑盛“精神症状基本消失”。

【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终审判决单位无责】

2006年,陈渊盛的出院热情空前强烈,病历显示:“希望妻子来接我或者一个人回家,没有看到冲动、奇怪的行为。 对医生纠缠不休,给家人打电话,怎么解释也没用”。

但是陈渊盛自己的意志被无视了。 因为他最近的家人的妻子很难用自己的病情表达意志。 因此,在混乱的精神卫生规则下,他的命运是由单位、兄弟和医院共同决定的。

最后,陈渊盛至死不能飞“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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