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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是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迅速发展氟化工产业的重要中间产品。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保型”氟化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比较我国氟化工产业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欢迎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建议。 如果您有意见和建议,请在11月30日之前联系我。

【《氟化氢领域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一、产业布局

(一)新设氟化氢生产装置,新设氟化学工业公司必须符合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有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含氟污染物质(含氟炉渣、液体和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道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他需要严格污染防止的公司

(三)符合上述各项边界要求但不在开发区内的现有氟化氢生产公司,除了开展安全环保改造外,还不得追加氟化氢生产能力,鼓励这些公司转移或退出开发区。

(四)禁止新设以氟化氢为最终产品的生产公司(高纯度超纯电子领域用氟化氢产品除外)。 严禁新建、扩建原料以外的氟化氢生产装置。

二、规模、过程和装备

(1)为了满足节能、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提高氟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合理规模的经济,新设生产公司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设氟化氢生产装置的成套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年

(二)新建、扩展氟化氢装置要使用先进技术,选择节能、环保的设备,第一工序,重要设备要实现在线控制和远程视频监视,整个生产线要实现综合控制性能先进的dcs等在线远程控制

(3)新建、改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必须结合建设含氟粉尘收集利用系统、含氟污水处理系统和含氟炉渣资源化系统。

(四)禁止以萤石为原料,使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

氢氟酸应用公司必须根据生产平衡的实际需要,当场以氢氟酸为原料建设氢氟酸生产装置,实现氢氟酸生产的清洁化。

三、节能下降

(1)新建、改进扩展的氟化氢生产装置,经过72小时连续生产评价,氟化氢产品每吨萤石(粉)(标准编号yb/t 5217,氟化钙含量97%以上)的消费量为2.25吨以下,综合水消耗量为1吨以下。

(二)氟化氢生产公司要迅速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多联产,提高能源梯级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含氟石膏渣的硫酸钙含量必须在90%,氟化钙含量在2%,硫酸含量不得超过0.5%,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90%以上(包括签订长时间合同委托加工利用)。

(三)新建、改进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水循环利用率必须在95%以上。

现有氟化氢生产公司通过改造,在年底前满足上述要求不能通过改造达成的,必须按时停产或退出。

四、环境保护

新建、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环保“三而且”的基础上,几乎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设施和资源化设施。

废渣排放应达到gb 18599标准,废液排放应达到gb 8978标准,废气排放应达到gb 16297标准。

含氟石膏渣必须比较有效地回收、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堆积、填埋。 含氟石膏渣要封闭保管,储藏区要进行防漏解决。

现有氟化氢生产公司通过改造,在年底前满足上述要求不能通过改造达成的,必须按时停产或退出。

五、第一产品的质量

建设、改建的氟化氢装置,氟化氢产品质量应满足gb 7746《工业无水氟化氢》的标准要求。

利用氟化氢生产的氢氟酸产品质量应满足gb 7744《工业氢氟酸》标准或生产公司内部控制采用要求。

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改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必须由合格的设计机构进行设计,由合格的机构组织环境、健康、安全评价和节能判断,严格执行国家、领域、地方各管理规范和条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

(二)氟化氢生产公司积极推进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氟骨病等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七、监督和管理

(一)新建、改建氟化氢生产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许可、节能判断、信用融资、生产许可等,必须遵守本准入条件。

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利用手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境保护批准手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用支持,质检部门不得生产工业产品

(二)新建、改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开始生产前,经过省级及以上工业、投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质量检查等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达到准入条件

(三)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氟化氢生产公司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督促检查。 有关领域协会要积极推进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领域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领域监督、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氟化氢生产公司名单,由工业和新闻部定期向社会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五)萤石(粉)生产公司不得向不满足本准入条件的氟化氢生产公司提供萤石(粉)产品氟化氢生产公司不得向不满足萤石领域准入条件的萤石(粉)生产公司购买萤石(粉)产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氟化氢生产公司。

(二)本准入条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修改的,服从修改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及新闻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新闻化部根据氟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要求修改本准入条件。

标题:【《氟化氢领域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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