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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日前,公安部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卖淫嫖娼活动时,坚决阻止游街示威等损害当事人所有人格尊严的方法,发生此类问题时,依法追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来自最近网上受欢迎的妓女赤脚游街的照片。 两名穿着时尚的年轻女性不仅赤脚被铐上,被广东省东莞警察“确定”了现场。 这被警察看作是广州亚运会开幕前黄扫行动的阶段性“成果”。
对此,平面媒体的投稿相继转载。 而且,有卖淫嫌疑的女性的3张照片也在网上流传。 虽然有些网站用马赛克解决了脸部问题,但也有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上述照片的网站,游客的服装、容貌、表情很明显。
从网上的反馈来看,很多人反对警察的方法。 根据坊间评论,警察作为执法人员,至少应该有法治观念。 对卖淫嫖娼等通常的违法行为,公开其照片,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 很多人认为,不管妓女的行为多么定性,都应该给予“至少尊严”。
违法者也有人权。 这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为什么执法人员经常挑战法律,试图执行法律呢? 妓女想玩街真的能净化社会风气吗? 这样的“扫黄”,到底侮辱了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李银河研究员指出,游街游行中不仅蔑视、侮辱了妓女,还侮辱了“法治”和整个司法系统。 这种“教育改造”不仅违背人道,而且只会给人们造成滥用私刑、无视人权的印象。
李银河说,其实让妓女上街是东莞警察不是“第一次”,2007年在深圳上沙村发生过带洗脑妹妹上街的事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警察确实应该有权,而且应该给这些人解决,但没有法律赋予制法对象“炫耀”的权利。
她想让妓女“游街示威”是因为他们依然认为“坏人没有人权”,这样的“坏人没有人权论”是在挑战通行的人权理论,公开宣布中国现在的宪法和法律
中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在一个人没有依法被审判定罪之前,根据“无罪推定”,依然是“犯罪嫌疑人”,拥有正常公民的基本权利。 即使最终被判定有罪,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剥夺人格权。
法律规定罪犯也有人格权。 具体来说,个体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即使是现有的法律程序也不能剥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强迫妓女在街上玩耍,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反而是违法行为。
李银河在处理卖淫这个问题时,中国认为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方法。 现在,在北欧一些国家性交易是合法的。 在一些国家,不视为合法,不视为违法的中国。
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李银河指出,事实上,中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卖淫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卖淫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即两者的媒体(强制、诱导、收容他人卖淫者)根据《刑法》受到制裁。
除《刑法》外,目前中国关于卖淫处罚的唯一《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该条款要求处罚卖淫行为。 也就是说,只论刑法,卖淫在中国只不过是“合法”,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李银河说,迄今为止,中国对妓女不使用判处自由刑的方法,处罚方法只使用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罚款三种。
其中,劳动教育制度完全是中国的特色,收容了违法、没有判决条件的人,对被教育者的处罚也不如对违法判决者的处罚那么严重。 惩治卖淫者是劳动教育制度最恰当的用途被教育者没有违反法律,但必须加以一点惩罚。
但是,把没有犯罪和判决的人拘留在一个地方,剥夺自由是违反宪法公民享受人身自由的条款的。 在这里,作为行政法规的治安处罚规定(不是刑法)和宪法实际上发生了冲突。 活路是选改治安规定还是选改《宪法》。
她指出“山贼一家”曾经是对旧社会的讽刺,但现实中有时会发生。 近年来,据媒体报道,黑社会的保护伞经常“落马”。 其中也有支配很多妓女的“红顶淫媒”。 他们在强硬的背景下,对非法乃至犯罪行为提供有偿避难。
李银河警告说,轻易惩罚和侮辱卖淫者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处理这些问题,还会使社会问题多混合化,进一步加剧矛盾。 事实上,卖淫有很多复杂的经济社会动因,单纯的打击不是良策,现实中这样的“严惩”也有可能成为选民追求不当利益的筹码。
标题:【李银河:卖淫女游街侮辱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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