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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在新年爆竹声中,新闻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手机国内漫游话费上限标准的最终方案。 当天,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的韩富政律师期待已久,得到了让他失望的回答:他在北京市顾客协会(以下称为“北京消协”)代表顾客向国家发改委和新闻产业部取消固定电话和手机月租金 北京消协有权提出价格听证申请,但有关部门没有发表具体的操作方法,认为不能解除。
“对北京消协的回答,我有点失望,但没有绝望。 我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为广大的固定电话和手机顾客维持维权。 ”。 韩富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每月收费的“四宗罪”
据韩富政称,固定电话和手机的每月租金有“四宗罪”。
“电信运营商接电话的月租金几乎有违反我国合同法、价格法、企业法、违反法律的“公平”。 ”。 韩富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韩富政认为通信运营商收取每月租金首先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支付房租”必须占有相应的“租赁物”。 例如租车、租房、各占用相应的车、租房等。 电信运营商向电话客户收取月租金,双方在法律意义上也应该有租赁合同关系。
“9亿以上的固定电话和手机顾客以支付每月费用的形式支付了房租,什么是每月费用的“租赁物”? 没什么。 客户什么都没有得到。 ”韩甫说。
其次,电信运营商收取每月费用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电信运营商和电话客户是服务合同的关系,客户支付费用是服务价格,电信运营商的线路资源、设备资源是签订服务合同、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必要条件,不是服务合同的复印件,而是存在月费。
再次,电话客户支付每月费用也与企业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 一个企业的成立必须具备经营必要的条件,电信部门必须让数亿电话客户以初装费、月租费的方法出资电信运营企业,但广大客户没有任何股东权利。
另外,韩富政无论中国的民法、合同法、顾客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都以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均衡为价值评价基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的情况下,根据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但是,电信运营商和电话客户这一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但让电话客户承担每月租金的“义务”。 所有这些,电话顾客支付是一点权利也没有的沉重义务,电信运营商有不承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义务的无限权利,公平的秤完全倾向于电信运营商方面。 ”。 皇甫说。
基于上述理由,1月10日,韩富政向国家发改委和新闻产业部发送了请求行政的书,要求两部委履行依法保护客户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取消固定电话和手机客户的月租金。
在没有收到两部委的答复后,1月23日,韩富政又向北京消协发出了“委托提交价格听证申请书”,向北京消协代表客户提交了国家发改委和新闻产业部取消固定电话和手机月租金的价格听证申请 但是,2月13日,他收到了北京消协婉拒的书面答复。
“垄断”的价格听证申请
“我有点失望,但我并没有绝望。 》韩富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他跨省选择北京消协,是为了促使国家发改委尽快制定客户委托消协组织申请价格听证的具体方法。 他告诉记者,由于国家发改委没有公布相关的具体方法,客户申请价格听证至今仍无法操作。
2001年4月,河北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不组织听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 此案一审、二审乔占祥均败诉,此案揭开了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序幕。
2001年8月1日,《政府价格决定听证暂行办法》实施。 2002年1月12日,中国铁路客运价格设定历史上第一次听证会在北京举行。 根据听证会的结果,铁道部调整了当年春运列车的票价。 之后,几年的春运费上涨沿袭了2002年的听证结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价格决定听证行为,2002年11月22日,原国家快速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改组为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定听证方法》(以下称为《方法》)。
《方法》关于如何提交听证申请,第一类《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另外,经营者可以委托代表性的领域协会等团体作为申请人。
第二,《方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有申请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为“价格决定部门”)组织听证。
第三,《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或社会团体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客户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从那以后,我国的价格听证会制度开始了正常化、制度化。 各种、各种价格听证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
但是,从2002年1月12日最初的铁路客运价格设定听证开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种、各价格听证基本上都是经营者申请的结果,价格听证申请似乎成为了经营者的专利。
“《方法》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从那时开始到现在经过5年多的时间,是《方法》中规定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还是空的第一张支票。 没有“具体方法”,客户委托客户组织申请价格听证的愿望和需求,就没有正当合法的程序和方法。 ”。 皇甫说。
根据《中国经济周刊》,“方法”中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可以委托代表性领域协会等团体作为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和方法,从2002年12月1日的“方法”实施日开始经营者实际上有权委托价格听证,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刘俊海研究员认为价格听证制度的进步意义显著,成为决定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现实中,听证的主动权过于集中在职能部门,舆论对决定影响不大。
1月26日,韩富政向国家发改委发送了《客户制定委托价格听证申请具体方法的建议书》。 2月18日,他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回复。 在回信中,国家发改委表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价格法》第三章的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是职权引起的行政行为,不是申请引起的行政行为。 因此,顾客和社会团体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而不是申请。 因此,他们正在修改“政府的价格决定听证方法”,在新的听证方法中,决定这个。
“从现在来看,国家发改委不是另行制定具体的方法,而是编纂《方法》。 ”。 皇甫说。 但是他很高兴,发改委对他的建议给予了部分肯定。 “希望以修订后的新《方法》,向客户和社会团体“提案”政府的价格权利,制定具体的方法和操作性流程,保证客户的权利顺利实现”(记者许浩/河北、北京报道)
标题:【律师韩甫政:电话月租费有“四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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