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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记者吴淑娟济南报道

备受瞩目的陈超是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济南运输管理中心”)“专车第一案”20日终审判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书面审判后维持原判,判定专车司机陈超胜诉,行政处罚 至此,这起“专车第一事件”经过2年、4次延期终于尘埃落定。

““专车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济南司机陈超将索回2万元罚款”

“结果出乎意料”

“二审判决的结果出乎意料,接下来打算恢复到法律程序中被处罚的2万元。 ”。 原告陈超20日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陈超本人已经转行做销售员,业余也不再在网上打工做汽车司机了。

陈超的代理人李文谦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二审法院采用了书面审理方法。 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和其他书面资料进行审理,诉讼参加者无需出席法庭,是直接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法。

“法院用快递邮寄二审判决书,上面的签字日期是2月17日。 法院的判决兼有新兴事物的迅速发展过程,从法律层面取消处罚机关无法律依据的处罚。 ”。 李文谦说。

到目前为止,年12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由于程序有缺陷,量刑太重,被告济南运管中心败诉,专车司机陈超胜诉,行政处罚应该取消。 一审判决后,济南运管中心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超过了案件事实,根据网络合同车是新业态的特殊背景作出判决,明显不当,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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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中院编制的行政判决书,此案起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争论焦点,济南市中院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明确,法律、法律。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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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两年以上。

实际上,“专车第一事件”要追溯到去年1月7日。 当天,使用专车软件从济南八一银座送到济南西南客站的私家车车主陈超被济南运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被罚款2万元。

2月27日,陈超以济南运管中心调查证据不足为由,向市中区法院送达诉状,要求撤销被告济南运管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月18日,市中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审理。

审判当天,陈超和代理律师李文谦来到法庭,双方讨论的焦点是被告济南运管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根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陈超认为济南运管中心惩治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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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由于事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很大,法庭没有在法庭上受到判决。 之后,这个事件每年6月和9月申请了2次延期判决,时限都是3个月。

年12月18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限制延长专车事件审查的证明》。 由于案件涉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必须要求有关机构说明,此案已由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查限制。

年7月1日,该事件被告知第四次延期判决。 年12月3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济南市运管中心因证据不确定、处罚幅度和金额畸形重等原因取消了处罚。

根据判决书,对比迄今为止双方争论的焦点,市中区法院认为,网络约车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排斥在市场之外,但对网络约车的运营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 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但是,考虑到网络合同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务状态的特殊背景,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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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该处罚。 在事件中原告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和乘客最后是否实际支付了车费,被告方济南运输管中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 因此,被告有权处罚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责任全部归结于被告,处罚幅度和金额都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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