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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研究用的苹果,我一个也舍不得摘。 没想到一夜之间就被偷了。 偷来的人也不知道这些苹果的价值远远大于吃吧”青岛农科院果茶研究所的韩明三副所长想哭,17日晚上在北宅完家村果树培育基地调查了用于科学研究的苹果新品种,18日早上又来了。 这已经进入了经过6年的科学研究的最终阶段,如果投入市场,预计每亩经济节约将投入3000元到4000元。 即使在青岛地区采用,损失的经济也以亿元计量。
独一无二,2003年北京也出现了“天价葡萄事件”。 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县谭庄镇农民李连朋、李高尚等4人来葡萄园偷偷摘葡萄,他们摘的葡萄竟然是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经过10年培育的新品种。 据北京市物价局判断,涉案23.5公斤葡萄价值11220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天价苹果事件”的定性看法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天价苹果”的定价问题。 这里面有三种定价方法。 一是以其可能产生的收益定价。 例如,“即使只在青岛地区采用,损失的经济也会以亿元计量。 那是亿元以上的价格。 二是以农科院为培育苹果投入的人力和物资计算,那可能是几十万,几百万元。 三是以被盗苹果的市场价格定价。 这些“苹果”可能不是所谓的“天价”,而是几千元。 最多几万元。
在当年的“天价葡萄事件”中,最初以研究者的劳动投入、与试验相关的田地投入等为判断依据,价格为11220元,检察机关对此做出了逮捕决定。 但是,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的金额是行为人盗窃的公私财产本身的金额,不包括给盗窃者造成的间接损失。 哪个研究者的劳动投入等损失不是定罪的基准而是量刑的情节,被盗葡萄的损失只是基于市场的价格。 因此,最终的判决额只有376元,检察机关对此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天价葡萄事件”的解决,“天价苹果事件”的价格判断也只能以市场价格判断,不能认为“天价苹果”有可能产出数亿元,也不能计入研究者的投入损失。 如果“天价苹果”达到盗窃罪的犯罪额标准,就有可能确定盗窃罪,如果没有达到犯罪额标准,就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但是,如果盗窃者不构成盗窃罪,就不会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吗?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投愤报复、出于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伤害耕畜、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在“天价葡萄事件”中,几名嫌疑犯没有因最终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定罪的理由是,科学研究实验本身是否是生产经营活动还不确定。 另外,嫌疑犯都是民工,他们的知识构成不容易正确认识研究成果的价值,所以主观上不知道。 那么,在“天价苹果事件”中,逮捕嫌疑犯后,根据相关情况,评价嫌疑犯是否知道被盗的苹果是科研苹果、文化程度等,推测其主观上是否知道,是否破坏了生产经营罪。
标题:““天价苹果案”该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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