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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晚,在网络视频中叙述了陕西千亿矿权案件的文件,自称是最高法院的王林清法官的男性再次出现在网络视频中,讲述了最高法院从业期间经历的另一个事件和他经历的奇怪经历。
根据其说明,此案是山西省矿权纠纷案。
第一财经1℃记者根据录像中提到的事件情况,调查中国审判文件网和最高法院官网的该院公报称,录像中提到的事件是真实存在的。
在最近的网络录像中,自称最高法法官王林清的男性说,他审理的山西同矿事件的当事人是王永安,王见刚(音)。 双方在联合开采中发生纠纷,事件经过山西高院一审,王见刚胜诉。 案件向最高法院上诉。 据《王林清》报道,他是二审案件的共同议院成员之一,参与审理此案。 审理期间,最高法院相关人员问他,要求报告案件的审理情况,最高法院说院领导也关注此案。 据说视频中的男性,他无视这些“谈话”,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之后,“王林清”受到败诉方当事人的威胁。
“王林清”后来得知此案已经重审,但经过重审审理,案件最终没有改变判决,“王林清”以前的判决得以维持。
1℃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王永安”,将裁判法院的范围缩小到最高法院后,检索了共计6份裁决书。 这六份裁定书表示案件一审由山西省高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中确实有“王永安”、“王见刚”,与王林清录像的发音高度一致。 但是,裁定书没有涉及具体的案件。 1℃记者经过权威渠道得知,“王林清”提到的事件确实被最高法审理,被选为年度最高法公报。
之后,1℃记者登录最高法院的官网,找到最高法院的公报页面,在年第5期最高法公报上看到了这个判决书。 事件双方都是王永安、王见刚。 该判决书是最高法的二审判决,议院成员包括王林清。 判决是去年12月4日,判决文号是()民一终字第65号。 判决书上记载的案件事实确实是矿物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法院是山西高院。 一审判决的复印件有:一、确认王见刚拥有某采矿工厂35%的财产份额二、王永安支付判决生效一个月以内采矿工厂2004年4月至2006年7月期间利润总额的35%,将王见刚投资本金 案件受益费625389元,王见刚负担187617元,王永安负担43777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 经过审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王永安向王见刚支付相关款项,王见刚获得相关财产份额。 在视频中,情况和男性讲述的王永安实际败诉一样。
前述6份裁决书包括()民申字第979号复审裁决书,申请人为王永安,被申请人为王见刚。
根据该裁定书,再审申请人王永安和被申请人王见刚、原审第三者岚县大源采矿工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的事件,由本院去年12月4日进行的()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王永安不服这个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3)、(6)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构成议院复审。 二、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提出这个裁定书的议院成员包括松波、审判员贺禔以及审判长。 裁定的时期是年6月16日。 这个裁定书的复印件也表明王林清以前作出的判决被取消了,再审根据最高法进行了审查。
剩下的5件是与之相关的裁决书,制作时间都是年10月23日,案件编号是:()民鉴字第62号-66号。 其中三个裁决书的申请人是王永安、王和安,两个裁决书的申请人是王永安自己。 其中有两份裁定书的被申请人包括王见刚。 这五份裁决书的复印件都是王永安个人或王永安、王和安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最终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提出审查。
标题:“疑似最高法院法官再发视频,讲述了这样一个案子,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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