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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车辆报废更新和补助金资金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十条负责汽车回收车辆业务的公司依法设立,具备汽车回收新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闻管理系统)的登记条件,发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印刷的《报废汽车回收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汽车撤回补助金的车主必须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旧汽车、“黄标车”销售给符合车籍所在地第十条规定的报废车回收拆解公司,报废车回收拆解公司在新闻管理系统中输入车辆报废回收相关新闻,并与相关 从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汽车登记证明书、牌照、行驶验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说明”副联等提交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解除,并发给车主“汽车登记解除说明”。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发布 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发行的《报废汽车回收说明书》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准牵引总质量、车长、乘车人数等消息,并将副联提交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车主购买新车时,必须取得新车购买发票和车辆登记证明书等证明书。

第十四条各县、市(州)商务部门应当与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合作设立汽车撤换共同服务窗口,审查补助金的资金申请。 共同服务窗口的设置场所必须尽量方便业主办理补助金的申请手续。

商务部门是共同服务窗口的主要机构,主要审查《报废汽车回收说明》的比较有效性和业主提交的《汽车更换补助金资金申请书》(附件2 )等相关资料,对照新闻管理系统中的报废汽车回收相关新闻,申请

财政部门审查车辆是否属于申请补助金的范围和补助金标准,向满足要求的车主支付补助金。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检查报废汽车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符合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旧汽车、“黄标车”车主从2009年8月1日到年6月30日,应当在旧交换联合服务窗口向报废汽车车籍地市(州)、县汽车申请补助金,提供以下资料。

(1)“汽车撤回补助金申请书”(可以在共同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说明书》原件

(三)注销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纳税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比较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废弃相应的老朽车、“黄标车”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发放补助金。 不符合条件的,业务部门应当驳回申请,证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交补助金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新闻管理系统生效前,各地可以采取纸质表格审查等形式,开展补助金资金审查发放业务。

标题:“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发布 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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