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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股票,向创业板推出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四章新闻稿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首次公开股票,向创业板推出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成长型创业公司特别是自主创新公司的迅速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企业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符合《证券法》、《企业法》和本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消息,必须真实、准确、完善,不得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推荐人及其推荐代表必须勤奋负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慎重的审计和指导义务,对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发行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本领域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的文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批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表明实质性评价或保证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利益。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带来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标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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