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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耕地资源不足,现在又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适合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是关系民族生存基础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科学快速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现在就问题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一、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计划和用地标准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控制作用。 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计划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的安排,年用地安排也要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尽快调整和编纂,核减用地规模。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设施产业的科学规划。 合理配置、经济可行,要按照控制时机的大体,统一调整各种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级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严格管理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逐步渐进,节约土地,快速发展,集约合理布局粗略,科学明确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快速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尽快公布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明确各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计划建设远离实际需要的宽阔的道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四)严格的土地录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牢固制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大体情况,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现有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标准。 与土地采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必须立即修订。 必须采取先进的节点技术、路基高度下降、提高桥隧道比例等措施,降低道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放弃用地的标准。 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超过标准用地的,应当核定用地面积。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关于用地标准,不得开展违反节约集约用地大体标准的评价活动,已经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止。

标题:“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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