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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基于完全扣除的计算方法( total-deductionsbasisofcalculation )。 在计算先行债券存在的优先股的利息保障比率时,将债券的利息和优先股股息相加很重要。 分离优先股公布收益率(以每股几美元的形式)的大范围做法,与计算低级债券安全界限时使用的事前扣除法完全类似,同样非常错误。 如果优先股比长期负债量少得多,则从每股利润数据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利润与优先股红利的比率高于债券利润与利息的比率。 该报告的副本是无意义的还是证明同一企业的优先股股息比债券利息安全显然是荒唐的结论。
宾夕法尼亚电气企业的a类股票实际上是第二优先股。 在这个例子中,根据一般的报告方法,优先股股息看起来比债券利息安全的a股数量少,因此该第二优先股看起来比债券和第一优先股安全得多。 根据正确的报告方法,a类股票股利的保障倍数是1.31而不是9.28,真是有天壤之别的两个数字。 报告收益率的错误做法可能对a类股票在1931年高价销售( 105.25美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932年这些股价下跌了25美元,但依然超过了企业7%优先股的售价,真不可思议。 很明显很多投资者对每股利润的数字感到困惑,认为第二优先股比第一优先股安全。
明显矛盾的解释——我们提出的优先股股息保障倍数的计算大致引起了明显的矛盾:优先股所需的最低收益率高于企业同一企业债券所需的最低收益率,但从计算方法来看,优先股股息的收益率必须高于债券利息的收益率 因为任何企业债券利息都具有利益保障的安全界限。 这个数量关系在投资者们(以及他们的顾问)心中留下了高质量优先股的检查标准必须比高质量债券的检查标准宽松一点的印象。 但这是完全错误的看法。 正确的说法是,在某企业发行债券和优先股的情况下,只有债券的安全性高于必要的时候,优先股才能得到充分的安全性。 如果债券的安全性刚达到,优先股就不能提高质量。 两个例子可以证明这个问题。
利格特和迈尔斯烟草企业的优先股股息保障比率(当然计算中包括债券利息)远远高于我们推荐的4倍这一最小值,债券的利息保障比率远高于更小的推荐阈值即3倍。 在另一个例子中,州和南部企业在1930年的固定费用保障比率只是建议的1.75倍。 也就是说,这家企业的债券可能有投资资格,但这家企业分红率为6%的优先股是明显错误的,因为在1930年以高于平价的价格购买优先股。
副本来源:微信公共平台慧眼财经
标题:“优先股股息保障倍数的计算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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