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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无权擅自雕刻企业的印章,甘肃庆阳某企业的法人代表刘某与出纳矛盾,企业的财产专用章等被拿去出纳。 在没有企业印章的情况下,刘某未经企业全体股东决议擅自雕刻企业印章,结果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 年8月10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这一伪造企业印章犯罪,被告人刘某因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缓刑两年。
甘肃庆阳某有限责任企业(简称某企业)是原西峰市粮食供应企业拍卖改革设立的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出资购买,2002年6月18日注册设立的自然人企业,由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成立后,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刘某乙方保管。 2004年4月左右,刘某乙和刘某发生矛盾后,把企业财务专用章、账簿等都拿走了。 刘某甲未经全体股东投票,制作一张《甘肃庆阳某有限责任企业财务专用章》录用。 2006年11月,该印章被庆阳市工商局收缴并销毁。
记者说,此案发生后,2006年4月15日,刘某因犯注册资本罪,提取出资罪,判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单处罚款5.73万元。 年9月16日,刘某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保候审。 年9月15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保候审。 年2月25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以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2年徒刑,缓刑3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作为庆阳某有限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清算集团组长,认为他有权决定更换和制作企业专用章。 据庆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刘某知道企业已经有合法手续刻制的印章时,未经企业股东会议投票同意,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刻制采用企业印章,其行为伪造企业印章 原判认定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和适用法正确,量刑合适。 年7月1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未经股东表决 法定代表人私刻企业印章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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