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65字,读完约5分钟
本文首次在微信公共平台上发表:每日经济信息(博客、微博)。 。 文案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不代表网络的角度。 投资者据此,风险请自己承担。
我也是醉了……
对于月光族、剁手党来讲,网购时发现一点新颖玩意不足为奇。
可是,你见过这个吗?
“金刚葫芦娃活体”,还能带小孩?照顾老人?你明确不是在逗我吗?
就在昨日(27日),一张有关“活体葫芦娃”的疑似案件侦查情况报告的截图,在朋友圈热传,并被网友们称为“可以笑上一年的悲剧”。
真有这样的交易?“活体葫芦娃”到底是啥?
互联网流传的“骗子出售‘活体葫芦娃’,寄出空箱骗得36万元”截图
每经小编在朋友圈里面看到的这张截图上面写道:
被告人王四财,在网上出售“活体葫芦娃”,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虚构的物品,并向被害人邮寄空箱子,告知发送的葫芦娃系具有隐身能力的“六娃”,共计骗取被害人36万元。
36万元的“活体葫芦娃”居然也有人买?看来这个体小时候对葫芦娃的执念真的蛮深的……
看到这个截图,网友们也是脑洞大开,纷纷评论:
真诚的卖家打动了智障的买家,然后愉快的完成了一次交易。
给个链接,我想买大娃。
原来互联网上出售的葫芦娃,只是为了“图个乐子,愿者上钩”。
据海峡网28日消息:
记者昨日在网购平台上搜索发现,经营“活体葫芦娃”的卖家不少,价钱多在0.01~0.1元/个,广告语更是千奇百怪,如“看家护院,镇宅驱邪”、“纯种野生深山散养”、“好评送爷爷”……
不过,各卖家网页上多有这样的证明:“本品只是吐槽评论”、“非实物发货,仅供吐槽”。一卖家表示,他们卖的是陪聊陪吐槽的服务,收集搞笑评论,“图个乐子,愿者上钩”。
一网购平台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诸如此类商品,往往价钱不高,客户也是以娱乐的心态购买,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禁售依据。
某宝上,买家对“活体葫芦娃”的评价
不过,每经小编,在某宝搜索“活体葫芦娃”,已经无法显示相同产品。
这张截图是真的吗?
这张互联网流传的图片,在文案表述上却存在诸多疑点。
大成律师事务所翟海奎律师在接受每经小编采访时候表示,从截图文案上看,这应该属于一个“刑事判决书”节选,首要有两点原因:
首先,根据文书的措辞,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中不会称对象为被告人,检察院的也只有在公诉书里称对象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全程称对象为被告人。
其次,文书中有“经依法审理查明”字样,“审理”为法院特有职权,也符合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书写文案。案件在公安机关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破、犯罪嫌疑人抓捕、收集证据等;人民检察院为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审查,决策是否依法提起公诉,也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只有人民法院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查明。
“文书截图”在行文逻辑上,也有一定问题。
翟海奎律师表示:
“文书截图”最上面两段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文案,表明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从“经依法审理查明到结尾”属于法院阐明案件首要事实部分,文中的最后一段“被告人王四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属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当时态度,但案件经法院审判之后,被告人也应该有具体表态,延续逻辑应为“如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等”。
“文书截图”没有体现到本案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涉及罪名和情节也不属于必需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翟海奎律师认为“文书截图”的真假,还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求证:
因法官法律素养、水平差异以及自身书写习性等因素都会影响法院文书的规范性和质量。只看“文书截图”新闻量太少,无法从法律立场评估是否为虚假法律文书(即判决书),只能根据生活常识进行自行评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对事情进行求证。
每经小编以“活体葫芦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并未发现有这样的范例。同时该网站本身出现范例,涉及金额均为有整有零有分的数字,而“文书截图”是出现的是一个“36万元”的数字。
并没有“活体葫芦娃”范例
翟海奎律师还表示:
即使“文书截图”为假,认定本次事情为恶搞,原始作者也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或者他本身也可能是法律从业者。
“公众都喜欢和宁愿相信极度夸张的事情。越是离奇(越愿意传递),人们接受到此类新闻的第一反应并不是去辨别真伪,而是进行传递。因事情事实实在过于离奇,又造成了传递的快速扩大化。”翟海奎律师最后这样说道。
图片来源互联网
“活体葫芦娃”事情终于有了说法,说白了就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套用此前流行的互联网用语,“认真你就输了”。
副本来源:微信公共平台每日经济信息
标题:“有人网购“活体葫芦娃”还被骗了36万?!事件的真相是……”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46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