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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年12月末,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

《意见》包括六份文案,共二十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依法规定了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相关问题。 ”。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现在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投资经营过程中不得发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相当一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 意见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依法公正有效地审理相关案件,及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营中的各种纠纷。

“顾雏军称揭秘案件全真相 周永康推翻最高检决策”

比较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济纠纷事件,原格林科尔会长顾雏军事件一直是最受大众关注的例子之一。 前几天,网络就“意见”的发表等,对区雏军进行了独家采访。

顾雏军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这个“意见”,使他兴奋的夜晚睡不着,浏览了里面的各种规定,充满了使他兴奋的眼泪。 他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给予了很大的鼓励,但如果没有跟进细则,就会留下任何腐败官员都可以操作的空之间。 现在,《意见》作为具体细则的公布,压缩了哪个贪污官员操作的空之间,具体到我们的事件为止,我想他们已经没有操作空之间了。 我相信在我的案件中一定能进行公正的审理。 最终彻底平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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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这次采访中,区雏军再次以其个人口气,揭露了当时案件审理的越来越多的细节。 他说:“现在已经没有以前害怕当权者的心理了。 因为很多当时陷害我的贪污官员倒下了”。

以下是采访的实录。

网: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表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的意见》,这一最新的《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审判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 你对这个“意见”有什么意见?

顾雏军:我看到这份文件,心里很兴奋,觉得这个“意见”是为了减少对民营经济的冤案而提出的。

特别是第三条确保非公有经济主体受到平等的刑事保护。 其中第8条规定:“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非公有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平等适用法律,依法维护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非法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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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我先说说我这件事的真相。

2004年底,一位有点贪婪的官员为美的集团精心策划和实施了剥夺我拥有的科龙所有权的邪恶犯罪行为。 他们伪造了我的私人企业绿色呼叫保证2.76亿美元的银行贷款的保证书。 然后,利用这份伪造的保证书,在科龙销售兴旺的季节开始对科龙电器进行起草调查,银行和供应商兑换了科龙,因此科龙在旺季停产,当时产生了37亿美元的巨额损失。 为了掩盖该犯罪的真相,这些贪污官员和利益集团当时收买了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调查局局长郑少东(后来因受贿罪等贪污犯罪被判死缓),投靠周永康贪污犯罪集团,以雷掩耳之势迅速逮捕了我和我的8名同事 最后利用周永康政法沙皇的地位,强制浪费法律判我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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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为了剥夺典型民营公司的财产而迫害没有底线的民营公司家的恶性事件。

网:听你的介绍确实有点吃惊吗? 你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吗?

顾雏军:我一直尽力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全国工商联盟、广东省政府和国务院曾经试图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而陷害我的犯罪集团在周永康贪污集团避难后,擅自践踏法制,最终形成了这个冤罪。

例如,2005年7月15日,广东省公安部门调查科龙两个月后,广东省政府向省委副书记欧广源同志主办了科龙事件结束会议,会议的结论是科龙和我(区雏军)没有刑事责任。

2005年7月21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伯阳代表全国工商联与顺德就科龙电器问题进行协商,结果威胁说,区雏军如果不将科龙电器所有权无偿转发给他们,将逮捕我。 他们只是地方官员,敢在什么底气和后台逮捕我吗? 然后,7月15日广东省政府结束会议,认定我和科龙电器没有刑事责任后,威胁要逮捕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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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确实在7月29日被捕了。 这是不是说明他们已经投靠周永康贪污集团了? 所以,周永康贪污集团已经做出这样的承诺了吗?

2006年3月25日,最高检察院领导人集体认定“本案起草动机不纯,不满足起草条件,应不起诉解决”,最高检查的信件指示广东释放者,2006年3月28日追加了指示释放者的知事信。 在我获释前几个小时,周永康非法给广东公安打电话,不允许广东公安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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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查是中国唯一有权作出最终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机构,当时的公安部长周永康无权推翻最高检查不起诉的决定,最高检查对公安部进行的刑事案件有监督权,有权纠正错误,周永康是最

2006年4月下旬,国务院为科龙事件召开了事务会议。 这次事务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同志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省长黄华华和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和法律部部长王圆、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最高法院民事法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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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事务会上,广东省政府的代表声明说,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和格林科尔集团资金交流的专业审计结果,格林科尔集团和顾雏军没有挪用科龙的资金,科龙没有借过格林科尔集团的钱。

广东省政府和全国工商联双方初步认定科龙至少欠格林科尔集团2.2亿元资金,加上顺德区政府先垫付2.2亿元,将格林科尔集团拥有的科龙股权转让给海信集团所得的6.8亿元现金, 格林科尔集团共计支付8.5亿元全国各银行债务,释放被这些债权人没收的科龙股权,该方案处理了绿色科尔集团各企业在全国银行的债务,因此国务院在法律上进行绿色呼叫集团的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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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权副秘书长特别强调尊重我的自愿出售,不允许任何人让我签署和出售科龙的所有权,同时决定重组科龙以外的格林科尔集团资产,由我委托全国工商联负责重组。

另外,广东省支持我保候审,郑少东代表公安部说不反对。 证监会方面也不反对。 是吗? 在这期间,我确实在办理保证手续。

网:那你为什么没能接受审判?

顾雏军:陷害我的犯罪集团,为了阻止我的保证审查,与扬州市委书记的季建业(后来因南京市市长的地位受贿等贪污犯罪而被双规公审)勾结,在空中犯了两项罪,只是不让我接受保证审查而已。

织哪两个罪? 引导扬州绿色呼叫向扬州机电正常的6300万借款,像挪用扬州亚星的资金一样进行陷阱。 他们撕毁了真实的借款合同,伪造了一些错误百出的转账通知书。 这是编造的罪名。

另一个是为了防止我及其同事受到保候审,郑少东亲信公安部经侦探局副局长相怀珠(因年黄光裕事件,因受贿罪被判处12年徒刑)亲自坐在扬州,向扬州市政府办公室会议决定的绿色呼叫投案

为什么陷害这个职务? 因为当时国务院事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向我提出了接受保证审查。 广东省对我表示支持,当时郑少东代表公安部表示不反对。

但是,在我们办理保候审的关键时刻,周永康上级下达命令,不让保候审。 为了避免周永康受到保候审的指令有点法律依据,相怀珠亲自坐在扬州构犯了这个职务的侵略罪。

这个罪非常重要,因为这个罪的嫌疑我不能接受保候审了,其他三个嫌疑犯都可以接受保候审。

而且,这个职务入侵罪完成了阻止我等待审判的使命后,在法院一审驳回了这个罪。 可见这个罪有多勉强。

网:只有科龙企业被调查了这件事,其他企业会受到什么影响呢?

顾雏军:陷害我的犯罪集团为了夺走我的财产,先抓到人,再采取陷害罪的方法。 为了把我置于死地,你必须把财产倾向我。 他们不仅要调查科龙,还要把格林科尔所有企业的所有印章、所有账目都拿走,解散我们所有人。 怪不得格林科尔企业和科龙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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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仔细决定《意见》第10条:是否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及适用的强制措施种类,将没收、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措施的解决及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

所以,看到这个“意见”我真的很感慨。 如果当初有这个“意见”,可以说绝对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 因为这种牵连的无辜方法严重违背了这种“意见”的精神。

网:我也观察到《意见》第九条:反复定刑法,免得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被刑事追究。 正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和非罪、犯罪和行政违法、犯罪和民商事纠纷。 这对你的案子有什么意义?

顾雏军:我理解罪恶刑法,说证据,说法律。 我的案件是很多复杂的经济案件,涉及大量的财务资料,法官和检察需要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而不是会计师来区分罪和非罪。 检方也确实考虑到这一点,他们提交了22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支持他们的罪行,但这22份错误百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在一审判决中被宣布无效,无法作为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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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证人的证词。

本案检方提交了一百人证词,检方证人只有原科龙总裁刘从梦和22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发行人来法庭领取了质量证书。 在法庭质量证明的现场,刘从梦也推翻了他原来的所有证词。 22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发行人来法庭领取质量证明书后,22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完全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因此,检方其余的证人已经出庭没有领取质量证明书。 因为他们知道这些证人的证词受不了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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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这些没有证据的证人的证词是有罪不罚的证据。

我们还提出并要求100多名证人来法庭作证。 其中一人希望来法庭作证,但法庭没有通知,不允许任何证人来法庭作证。

另外,我被捕后,广东省政府邀请毕马威会计师行编写了《科龙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本报告显示,实际上科龙欠格林科尔的钱,格林科尔没有挪用科龙的资金。 我多次向法庭索取这份报告作为证据,没有被法庭录用。

由上可知,我案件的物证、证人的证词完全无效。 我们要求的证人法庭通知他们到达法庭,不允许,我们要求调到法庭的证据,法庭也没有调动。 检方的证据链完全崩溃了。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判决应该依法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但是,在周永康贪污集团的暴威下,我被无谓的判决服刑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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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这里面还有一条规定。 改善司法工作方法,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其中有完全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制度。 另外,平等听取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各方的意见。 包括通过非公有制公司担任人民陪审员,适当审理非公有制公司的各类案件,发挥商会、领域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这些规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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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方针下,最高法又提出了保障这种非米法经济的意见,我深受鼓舞,相信我的案件一定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再审。

网:这个“意见”出现后,预计会对你现在的诉讼案件有什么影响?

顾雏军:周永康政权下的十年是中国政法体系最黑暗的十年,可以说转移了长官的意志,引起了很多冤案。

现在这个“意见”出来后,我现在可以确信我的刑事案件完全没有可能不平坦。 即使下面还有一个人是当时周永康的死党,或者自己深入这个事件,已经很脏了,所以现在还在拼命捣鬼。 我们可以向最高法上诉。 最高法院必须始终基本判决这个“意见”。 而且,我相信陷害我的罪犯总有一天会被法律严惩的。 我不相信谁还会逆潮流而动,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人对比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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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对于“意见”的登场,你还有其他感想吗?

顾雏军:《意见》出来后,我看到了它所有的细则,真的兴奋得热泪盈眶,感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 事实上,我相信如果这个“意见”早就出现了,就不会有这么多冤案了。

网:那天晚上,发表“意见”后,感觉很兴奋吗?

顾雏军:是的,元旦期间我很兴奋。 我想我的冤案一定会得到昭雪。 贪污官员不能再操作案件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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