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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进行政党政治研究乃至实践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统一战线部长周淑真认为,在国家反腐败中应发挥重要意义的民主党派依然处于不利地位,民主党派本来应该产生的权力制衡效果,而且

周淑真说,在现实的政党关系结构中,民主党派与执政党相比,无论是参加国家政治权力、对社会的影响,还是自身的规模和组织的程度,都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在国家制度层面赋予民主党派的监督功能很难出现,严重缺乏“长时间共存、相互监督”的监督制约机制。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

周淑真多年从事政党政治学和比较政治学研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多次参加中纪委召开的专家学者座谈会,在她的主持下,研究中心多次召开了全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研究学术研讨会。

在制度建设中,周淑真表示民主党派应该切实利用现有的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框架进行权力平衡和监督。 而且,政协的监督权也应该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固化。 在具体的监督环节中,至今还存在着法律保障的缺乏、具体的补助制度的设计的缺乏、监督过程有局限性的大灵活性的大随意性的大等问题。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

如何实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在本报的采访中,周淑真反复强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反腐败监督中发挥实际效果,依赖执政党发言,接受监督的意志。

政治协商会议需要加强权力监督的刚性

《21世纪》: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民主党派不能实施比较有效的监督?

周淑真:在西方民主国家,在野党和执政党展开了围绕权力的竞争活动,政党监督作为国家权力制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政治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任何政党在执政时都可以谨慎行使权力。 一个是有在野党的监督,另一个有可能被下次选举取代。 这种平衡来自其制度本身,非常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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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内政外交的权力,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民主党派不是反对党和在野党,而是作为参政党存在,是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亲友党,对这种平衡关系有点弱。 因此,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和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的胸襟和开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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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你觉得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效力怎么样?

周淑真:从性质和地位来看,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多党合作的机构,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织形式,“建立政治组织,不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没有领导权。 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不是没有立法权的国务院,而是没有行政权”。 人民政协的主题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总的来说,人民政协具有对国家大政策方针的制定和执行提出建议、咨询和监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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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全意见》的制定相继出现,1995年1月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协商、民主 2005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发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2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员工的意见》。 这些文件中,三个是中国共产党的内容物,三个是政协的内部文件,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不能说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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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是由政协章程本身定位的。 1993年3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迅速发展”。 2004年3月14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得到重新确认。 从政治学的语言来看,这些规定是必要的,但处于宣言层面,宪法对人民政协没有具体规定,不能不影响人民政协功能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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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政协活动的表面大小和轰鸣有时与实际效果不成比例,政协研究议题的可靠性和内涵的充实有时与法律的定位不成比例,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有时与参政议政的效果不成比例。 没有法律保障,没有具体的辅助制度设计,监督过程操作的局限性大,弹性大,随意性大。 在没有制度化的监督途径的情况下,民主监督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被监督的领导干部是否开放和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们的积极程度。 反腐败缺乏这一重要制度的一环,民主监督成为政治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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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证民主党派的监督功能

“21世纪”:如何改变这种民主党派乃至政协民主监督的效力不确定、监督过程弹性大的问题?

周淑真:为保证民主党派监督职能的履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要改变过去的政党关系,首先必须改变依靠惯例运行的方法,将执政党权力的监督纳入国家宪政体制的框架,使中国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成为依法成立、遵守法律的法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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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自1967年制定《政党法》以来,许多国家竞相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了政党的成立条件、执行大体、活动方法、运行机制等,也规定了政党的建立及其活动的限制。 我国必须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通过相关法律确定执政党和政党的权利和义务,使共产党领导干部的日常行政活动处于被监督的状态,从而实现科学、民主政权。 决定规定政党从事政治活动的法定权利和程序,包括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只有日益公开政治实践活动,发挥实效,党际监督才能发挥遏制腐败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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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对具体的制度设计有什么参考吗?

周淑真:问题是,为了给这个政党关系结构赋予实际意义,必须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例如,在容易腐败的行业和环节,让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具体的决策工作,达到科学配置权力功能,规范权力执行过程的目的。

例如,现在各政府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有“特约员工”制度,聘请从事经济、法律、财经、公共管理等专业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专家学者,作为相关政府机关的特约员工,税务局、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重大活动 每月去几次,参与重要的事务和工作。 他们可以阅览资料,对政府的事业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部门可以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已经形成机制,值得继续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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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对当前中国腐败、廉政制度设计的问题,你有什么建议吗?

周淑真:国家廉政制度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和民主管理的基础上。 完整的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的市民社会是强调公民的自主、自立、政治参与,让一个公民觉得这个国家和我有关系。 就像习近平说的,国家好,个人好,这就是公民。 我参加中纪委座谈会后收到了很多、各地的来信。 其中有防止腐败的实际建议。 这证明他们认识到这个国家的好坏和他们有关。 民主意味着政府必须工作,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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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财产公示制度,其实财产申报是从1990年代开始的,但没有公示。 财产公示为什么很难? 因为任何社会变革都是渐进的。 所以我的建议是“老人的老方法,新方法”。 如果想从现在的职位晋升为区长、市长,在所在地区和部门财产公示的第一公示任职中的财产的增加状况必须以什么样的方式增加呢? 不想晋升的话暂时不用公示。 有人说我的说法不对。 因为这样就不用申报“老人”了。 实际上,官员的任期是有限的,如果任期到了想往上爬,比如从部长晋升为局长,就必须申报。 一般来说,官员要求上进心,流动迅速,预计3~5年内形成制度。

标题:“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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