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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向湖北银行承担连带2亿元贷款的责任,陕西钢铁集团的子公司陕西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汉钢企业”)被指出在法院债务强制执行中逃避债务执行。
10月初,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发表了湖北银行和陕西钢铁集团、汉钢企业、宜昌钟宜实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钟宜企业”)、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企业4家公司关于执行2亿元债务的裁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汉钢企业冻结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比较有效的账户后,被执行人汉钢企业还开设了两次新账户避免执行,与控股企业陕西钢铁集团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其避免执行违法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湖北银行和汉钢企业的2亿元金融债务纠纷从民事诉讼打倒到执行诉讼,历时4年多没有顺利执行。
担保“背锅”
年3月15日,湖北银行与表宜企业签订了《信用协议》,约定从年3月到年3月,银行向表宜企业提供循环融资额2亿元的承兑汇票开放信用。 当天,湖北银行和汉钢企业也签订了《最高保证合同》,汉钢企业、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企业自愿对该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年1月6日至年3月10日,分宜企业和湖北银行根据《信用协议》的约定,签订了共计9分钟的《银行承兑协议》。 协议约定湖北银行对为分宜企业开的银行承兑票据给予承兑,但分宜企业应该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据全额存入湖北银行开立的账户。
9个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项下的票据共计27张,面值总额为28571万元,表宜企业合计缴纳的保证金为8571.3万元,银行实际垫付开放资金为1.988亿元。
年7月27日,湖北银行与表宜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表宜企业承诺在其所有不动产在银行承兑合同下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但是,年8月24日,汉钢企业通报钟宜企业和汉钢企业在签订协定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前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
知道这种情况后,去年9月湖北银行比较这笔债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表宜企业索取债务,让汉钢企业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记者观察到汉钢企业在法院审判中湖北银行和钟宜企业恶意贯通,《最高保证合同》无效。 但是,这种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同意。
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表裁定企业应偿还湖北银行1.97亿元承兑汇票的押金本金和相应利息,汉钢企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汉钢企业不服一审的裁定结果,于去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在二审中,汉钢企业认为票据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表宜企业相关的票据欺诈还在刑事认定中,而且该企业现在没有财产,银行在信用和票据兑付上有过失,汉钢企业不应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银行认为《信用协议》和《最高保证合同》两个重要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银行对钟表宜企业参与的票据欺诈等刑事犯罪行为一无所知,汉钢企业应该对钟表宜企业的债务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表宜企业的犯罪不是保证人汉钢企业免责的法定事由。 保证人是否免责需要根据保证法审查,汉钢企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汉钢企业的上诉。
年10月15日,湖北银行根据二审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由于钟宜企业处于没有切实可行的财产的状态,湖北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汉钢企业的资产。
逃避债务的执行?
2019年3月19日,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发送《执行裁决书》和《合作执行通知书》,冻结汉钢企业母公司陕西钢铁集团在财务企业开设的账户存款1.99亿元,冻结期限为1年
陕西钢铁集团对法院提出异议,表示冻结账户的存款是陕西钢铁集团的全部,不是汉钢企业“收回”到账户的资金,不应该冻结该账户。
但是湖北银行表示,经过法院的调查,汉钢企业的销售收入应该自动汇集到母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开设的账户中,对此,应该按照资金归集行为的法律要求明确资金的所有权。
法院明确了执行中陕西钢铁集团和汉钢企业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开户。 年3月6日,汉钢企业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颁发内部资金管理授权书,将该企业开设于财务企业的账户授权和陕西钢铁集团的采用无需征得汉钢企业的同意。 对此,法院冻结了陕西钢铁集团财务企业的账户。
年10月2日,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裁决书显示,2019年3月5日,法院将汉钢企业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开设的5个账户冻结在1.99亿元的范围内,冻结期为1年,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同日,汉钢企业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再次开户。 同年3月19日,法院在上述金额内冻结了这个新开设的账户一年。 当天,汉钢企业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又开了另一个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从年8月5日汉钢企业重新开设的账户2019年3月19日至年8月4日的交易明细为203页,发生交易约6500件,交易金额近百亿元,其中陕西钢集团和汉钢企业的交易金额为数十亿元,同日
法院认定汉钢企业不允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企业在比较有效的账户开设新账户后,被执行人汉钢企业依然两次开设新账户避免执行,与控股企业陕西钢集团交易频繁,交易频繁
与这场冲突的执行相比,记者采访了湖北银行。 银行方面表示:“法院基于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判决有力,同时法院依法开展执行业务,我行已经组成员工专责小组密切跟进判决结果,积极推进。 ”。
“合作执行义务人拒绝履行合作执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资深律师韩某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合作履行义务的,除责令履行外,还可以处罚黄金。 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任单位的,对其第一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可以罚款还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向可以拘留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标题:“湖北银行2亿债务纠纷B面:贷款公司被指逃避债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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