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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银行新闻10月3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媒体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统一计划、服务实体、风险控制、逐步推进 并扩大人民币境外招聘范围,推进贸易、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三者,推进资本和人民币“走出去”。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验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已经征得国务院同意,现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属品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验,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以服务全国、紧紧围绕面向世界的战术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术任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 进行风险管理基本上是资本项目兑换、人民币跨境录用、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和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建设,不断完善金融监督管理,大大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验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二、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兑换

根据统一的计划、服务实体、风险控制、阶段性推进,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交换先行试验,逐步提高资本项目中各个项目的可交换性。

(一)认真总结自由贸易账户的经验。 抓紧启动自由贸易账户外汇一体化的各项业务,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账户的功能。 自由贸易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大致由宏观审慎的兑换管理。

(二)支持经济主体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贸易投资活动,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等开展金融创新业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围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开展自由贸易

(三)开始合格国内个人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试验,及时公布相关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

(四)加快制定相关方法,允许或扩大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国内外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尽快确定投资国内证券期货市场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法,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支持资本市场的开放,及时开始试验

(五)建立健全区内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境外融资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和外债管理和货币政策控制需求,合理控制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入,优化境外融资结构,

(六)创新外汇管理体制,探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限额内可交换的试验。 围绕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目标,进一步创新外汇管理体制。 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外汇资金均衡管理体制。 统一研究进一步扩大个人可交换限额。 根据主体监督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可以在非金融公司的限额内进行兑换。 逐步扩大外汇兑换限额,先实现可兑换。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录用

扩大人民币境外招聘范围,推进贸易、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三者,推进资本和人民币“走出去”。

(七)完全相关制度规则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必要时在国内外采用。

(八)在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启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个体经营者,为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资金支持。

(九)拓宽海外人民币投资的回流途径。 创新国际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国内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促进人民币资金跨境双向流动。

四、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的内外开放

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相关改革试点事业。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探索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推进金融服务业向相应民间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

(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民间银行、金融租赁企业、财务企业、汽车金融企业和费用金融企业等金融机构。

(十一)支持符合各类条件的银领域金融机构通过新功夫机构、分公司、专营机构、专业子企业等方法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

(十二)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扩大相关离岸业务。 在对现行试点进行风险判断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银行和业务范围。

(十三)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非标准资产交易平台。

(十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串扰试验。

(十五)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专门从事指数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子企业。 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时间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行跨境投资。

(十六)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试验。 允许资金管理企业的子公司开展跨境资产管理、海外投资顾问等业务。 支持上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十七)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专门投资境外股权的项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十八)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在49%以下,不要求内资股东是证券企业,扩大合资证券企业的业务范围。 允许相应的外资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企业。

(十九)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及子企业、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三明治基金、合并基金、房地产基金、养老产业基金、健康产业基金等民间募捐基金。 支持保险理财企业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依靠金融要素市场研究巨大灾害债券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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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完全再保险产业链。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外资再保险机构、设立自保企业、互制保险企业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设立为保险业快速发展提供辅助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风险判断、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保险服务机构 支持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割业务。 各种保险机构鼓励中国境外公司提供风险保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航空空航天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推进国际资本国内巨大灾害保险、特殊风险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二十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设立外资健康保险机构。 探索建立航运保险产品登记制度。 研究航运保险指数。

(二十二)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支持网络金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创新中迅速发展。

( 23 )支持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探索投资贷款联动试验,促进创业创新。 以风险控制和依法合规为前提,允许浦发硅谷银行等以科技金融服务为优势的银行和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的战术合作,探索投资联动,由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 24 )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索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二十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金融开放行业试点实施关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 支持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率先设立合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持股比例。 在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经贸合作协定的框架下,提高港澳台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出资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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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集聚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各种功能性金融机构,迅速发展。 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总部。 支持海外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吸引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等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功能型机构和合资机构。 支持中国保险新闻技术管理有限责任企业在上海设立创新型子企业。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二十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走出去”战术,支持加快海外据点部署,开拓海外市场。

五、加快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建设

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的特点,逐步发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统一协调功能,推进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建设,拓宽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的渠道,配置金融市场国内外资源的功能

(二十八)支持中海外外汇交易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设,强化平台服务功能。

(二十九)加快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业务板块后续建设,便利投资者交易。

( 30 )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有序引进国外长时间资金逐步参与国内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新股发行询价销售 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总结上海港通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国内外投资者的诉求,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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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加快上海期货交易所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建设,支持原油期货尽快上市。 积极推进天然气、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货产品的研究事业。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设立独资或合资的期货市场服务机构,委托境外交易者参与国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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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成立,推进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的形成。

(三十三)支持上海清算所为区内和境外投资者提供航运金融和大宗商品异地衍生品清算等服务。

( 34 )股权管理交易机构依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吸引海外投资者的参与。

六、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快速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营造良好的金融快速发展环境。

(三十五)完全金融监督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框架。 简化行政审查项目,简化事前准入的几个事项,加强案件中的事后分析判断和事后备案管理。 加强金融信用新闻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用新闻共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统计、监测体系。 提高对金融失信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十六)支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监督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外汇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 创新外汇账户管理系统。 整合外汇账户种类,优化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率。

( 37 )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探索功能监督管理。 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部门间、领域间、市场间金融业务监督管理的协调和新闻共享。 探索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协调的新机制。 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研究探索,向上海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移交接近部分市场、便于产品创新的监督管理功能。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 38 )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解机制,加强打击洗钱、反恐融资、避税机制。 比较金融机构领域间、市场间、跨境快速发展的优势,把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解决体系,维护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

“央行公布上海金改40条: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十九)积极完善金融快速发展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等方案。

(四十)试行措施与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则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程序敦促国务院做出调整实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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