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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明生“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企业原理事长”
文案|《中国金融》年第十一期
近年来,中国重视巨大灾害保险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巨大灾害保险的探索,得到良好的社会反响,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而且还存在应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是巨大灾害保险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实施进展缓慢。 目前,中国只是制定了以地震为主要灾害原因的全国性巨大灾害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住房地震巨大灾害保险制度,关于台风、洪水、干旱等其他单一或综合灾害原因的全国性巨大灾害保险制度还没有进展。 另外,在已经制定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大灾害保险制度中,落地进度也很慢,相关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地震巨大灾害保险条例”很长时间都没有制定。
二是巨大灾害保险的供求双向不足。 在供给方面,保险企业由于偿还能力、利润要求等原因,对巨大灾害保险产品的供给欲望和能力较弱,是我国目前参与巨大灾害保险经营的第一个国有保险企业,其他保险企业的参与度不高。 在申诉方,受到巨大灾害风险防止和保险意识薄弱、财政补偿依赖惯性等认识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特别是居民个人对巨大灾害保险的申诉潜力应该大力挖掘。 巨大灾害保险的供求不足使我国巨大灾害损失补偿中保险赔偿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三是巨大灾害风险分散能力弱,迁移方法单一。 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国巨大灾害保险仍处于许多试验性的“碎片化”局面,许多面临池塘小、风险分散度低、“数量法则”运用不充分的问题,需要从更高的层次进行整体统一处理。 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主要依靠再保险方法转移承担的风险,再保险主要局限于国内市场,转移方法比较单一,缺乏丰富的基金机制、资本市场工具等长期风险平滑和转移手段,一点地区出现了连年的超赔偿现象。
四是巨大灾害保险市场的运作出现了混乱。 在各地试行过程中,有些地区出现“异化”现象,保险经纪不合理介入巨大灾害保险市场,特别是在政府购买保险企业保险服务的环节,巨大灾害保险业务链延长,保险企业运营价格增加,巨大灾害保险市场
为更好地发挥保险在巨大灾害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国巨大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多次由政府主导。 巨大灾害风险的优势和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巨大灾害保险必须重复政府的主导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顶级设计建议,在各地试验的基础上,加强巨大灾害保险的全国统一计划,处理风险分散不充分的问题(各地可以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开设具有当地特色的补充巨大灾害保险)。 加快巨大灾害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现有制度,加快继续推进台风等灾害物种巨大灾害保险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巨大灾害保险辅助立法进程,保障巨大灾害保险制度运行的稳定性,在国家巨大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巨大 在财政支持方面,进一步丰富对巨大灾害保险快速发展的支持形式,加大财政资金直接保险的力量,此外通过税收优惠、防灾缺陷公共设施建设等形式,扩大财政杠杆效应,充分吸引居民和保险企业等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特别是对于深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可以结合扶贫攻防,加大财政支持的倾斜力度,享受巨大灾害保险的基本保障,防止灾害带来的贫困。 在组织实施方面,在中央和地方设立领导或协调机构,协调全国和地方巨大灾害保险事业的组织实施,将该事业纳入对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审查,加强协同和制约,提高巨大灾害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在技术支持方面,统一巨大灾害风险、损失、补偿数据库的建设和共享,支持保险企业的优质巨大灾害精算模型、定价工具、保险产品的开发。
二是多次市场运营。 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防止政府责任边界过度扩大,减轻公众对政府救济补偿的依赖,降低道德风险,增进社会公平。 在巨大灾害保险的保险中,对于基本保额对应的保险费,居民和政府以一定比例分担的基本保额以上对应的保险费由居民全额自负。 在巨大灾害保险提供商方面,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建立超赔偿保障机制、调整偿还能力监督管理要求等方法,进一步调动商业保险企业自营的积极性,完全利用专业人才、服务互联网等方面的特征,为政府服务 在巨大灾害风险分散方面,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环境,通过保险企业发行巨大灾害债券、证券化巨大灾害风险等创新手段为风险分散在资本市场创造便利条件。
三是探索基金管理。 为了促进跨越巨大灾害风险期限的地区间分散,扩大风险分散周期和地区,增强巨大灾害保险的保障力度,不削弱大灾害年度保险企业的“赔偿着”和财政预算的制约,借鉴国际经验,迅速执行国务院的相关意见, 在基金筹资方面,可以通过行政、市场和社会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例如,中央财政支付启动资金,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预算资金,转移年度救援资金,保险企业在无大灾害年以一定比例回滚巨大灾害保险费、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出资 基金的灾害种类涵盖了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多种巨大灾害。 在基金运营机制方面,保险企业开展巨大灾害保险担保和赔偿,将承担的风险以分保的形式转移到基金,基金将大部分风险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发生巨大灾害时,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巨大灾害保险基金根据损失规模
四是推进社会参与。 考虑到公共巨大灾害保险意识薄弱引起的巨大灾害保险的参加和申诉不足,加强巨大灾害风险和巨大灾害保险的推进,对特定类型的巨大灾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强制保险日程,针对社会整体的巨大灾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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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中国金融》|杨明生:加快建设和完整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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