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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对销售商品的性能、保管、采用、养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供应商有责任向零售商提供相关培训,零售商有参加合作的义务。
9.1.2零售商为客户提供包括广告推广、商品介绍等在内的售前服务。 商品功能、优点、缺陷或可能危害方面的推进和报道必须正确、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9.1.3供应商约定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的,应当按照其约定为顾客提供相应的售前服务。
9.2销售中服务
9.2.1零售商承担销售中服务的首要职责,提供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包括设立比较有效的辅助销售措施,接待和指导客户购买商品等。
9.2.2零售商需要供应商常驻商品销售促进者时,必须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
9.2.3涉及相关技术等问题时,零售商难以独立完成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合作。
9.3售后服务
9.3.1供应商应按照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或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符合sb/t10401和国家或领域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
9.3.2零售商应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满足sb/t10401和国家或领域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
9.3.3零售商和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的售后服务按双方约定各自负责。
9.3.4零售商和供应商必须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开展的售后服务认证。
10费用和结算
10.1服务收钱
10.1.1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商品价款和相关服务费用两部分组成,但相关服务费用不是必须的。
10.1.2相关服务费用的征收,必须基于服务事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1.3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用时,遵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复印件、期限和收款的项目、标准、金额、用途、方法和合同
10.1.4供应商向零售商收取服务费用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复印件、期限和收钱的项目、标准、金额、用途、方法和违约责任等复印件
10.1.5一方收取服务费用后,必须按照合同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没有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把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返还给对方,减少服务造成的直接损失。
10.2收钱是合理的
10.2.1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过程中有权拒绝不合理收款。
10.2.2以下情况被视为不合理收钱。
a )没有基于服务事实的费用
b )不符合被收款人利益要求的费用
c )以实现我方财务指标为目的要求对方负担的费用
d )以店庆、节日、装修等名义收款等与商品销售无关的费用
e )以签订或更新合同为理由征收的费用
f )无法颁发合法证书的费用
g )其他情况下的不当收款。
0.3结算
10.3.1零售商和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期限及时结算货款和服务费用。
10.3.2零售商和供应商任一方违反结算期约定的,违约者承担相应责任。
10.3.3结算商品价款和服务费用时,需要扣除商品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事先通知对方。
10.3.4在结算商品货款和服务费用时,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增值税票。
11公平与竞争
1.1公平交易
11.1.1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市场地位和市场权利平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1.1.2零售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a )要求供应商供应不公平廉价的商品
b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订购的商品
c )没有正当理由,只能限定供应商供应商品
d )对商品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 )要求供应商单方面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失责任
f )强制接受供应商指定的服务
g )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下架或撤走供应商供应的商品
h )让供应商无条件销售回扣,或明明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回扣销售额却向供应商索取回扣
I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行为。
11.1.3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a )要求零售商不公平、高价进货;
b )无正当理由延期或拒绝交付
c )没有正当理由限制零售商出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d )对商品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 )要求零售商单方面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失责任
f )零售商强制销售未订购的商品
g )滥用其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2合法竞争
11.2.1除合同约定外,供应商有权为其他零售商提供服务或相关服务。
11.2.2除合同约定外,零售商有权向其他供应商购买或接受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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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3)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8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