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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重磅!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要来了! 借款五十万以上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不得担任董鉴高

资料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2日,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就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的地方。

《征求意见稿》分为13章,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者、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50条。

迄今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确定深圳可以根据授权灵活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图像来源/深圳人民代表大会网

五十万元以上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

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自然人,在资产不足以通过生产经营、生活费清算所有债务或明显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和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在起草意见证明书中表示,本条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仅限于生产经营和生活费导致资金不赔偿债务或明显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因违法经营或过度支出而无法偿还债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远远超过户籍人口。 作为特区立法,必须把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 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已经三年了,对特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与之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新闻基本完善。 因此,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加入深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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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 考虑到夫妇共同财产的密切相关性,例如,夫妇中一方在深圳办理个人破产手续,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另一方不要求满足居住地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条件。

关于债权人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说,这是调查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

现在世界各国通常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但有些国家规定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额,以防止微型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深圳经济特区应当试行个人破产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触,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通过限定持有债权额的方法,防止破产程序被滥用。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关于不恶意逃避债务,《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避免恶意逃避债务。

对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以防止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为目的,规定了不免除债务、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间、取消免责等制度。

第二,严格限制债务免除的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忠实申报财产,按照诚实信用大体上积极交付财产,协助处分,履行义务,遵守相关行为的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三是将债务人债务免除和解除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期限届满而不是破产宣言的情况,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期限的情况。

四、债务人规定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利益的,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费用、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多方面相关行为的限制。 个人破产的相关情况可以立即推送公共信用新闻系统,有关机构、个人可以依法查询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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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偿还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债务人在免责调查期间自主偿还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调查期间,解除相关行为的限制(《意见征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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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得担任董鉴高

关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相关行为限制及权利恢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务委员会表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破产法都有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从费用限制行为和职业资格限制两方面限制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关于限制费用的行为,首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费用的一些规定》,根据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到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企业、非上市公共企业及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及上级管理者的职务,禁止法律、行政法规 应对债务人失权的是权利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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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免责调查期满,破产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根据破产人的申请和管理者的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作出解除对破产人的行为限制的决定。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重整两个手续。 与公司破产法规定的公司破产程序相比,《征求意见稿》设计的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如下

一是给予债务人程序选择权,债务人既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申请重整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在宣布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征求意见稿》第13条,第88条)。

二是为重整计划草案设定法定标准。 包括偿还期限在3年以下,且1次偿还间隔在3个月以下等。 另外,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自己规定放弃其权利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意见征稿》第98条)。

另外,特区立法考虑到难以详细规定所有破产程序问题,《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有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规定

财产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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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财产是不用于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财产豁免制度。

一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了豁免财产的范围。 另外,考虑到公平性,设定了第二项,反向限制了免除财产的范围。 即“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大,不用于偿还债务明显违反公平性的,不视为豁免财产”。

二是确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豁免财产的明确程序。

首先,债务人向管理者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和豁免财产清单

其次,管理者审查债务人财产报告的编制,对债务人的免除财产清单提出意见,提出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再次,豁免财产清单没有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首要功能。

关于债务人获得免责的方法,《意见征稿》采取许可免责模式,设计了以下步骤。

一是破产者必须提出免责申请,确定其含义,程序的启动节点和依据更明确正当。

第二,管理者调查破产者是否有不可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除的情况,向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和管理者的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手续审查更充分,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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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可以对免责裁定申请复议,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持当事人的手续权利(《意见征稿》第136条、第137条、第140条、第141条)。 。

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财产与免责时间密切相关。 考虑到个人破产法在国内尚属首次,必须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管理出发,慎重安全,逐步推进。 因此,免责点设定为免责调查期限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破产的人才可以申请免责。 但是,破产者自己偿还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为了能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调查期间,解除相关行为的限制,也做出了激励性的规定(《意见征稿》第135条,第1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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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发现破产者通过欺诈手段免除剩余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免责裁定的追溯制度(《征求意见稿》第1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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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万商事主体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起草意见证明中表示,第十九届第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加快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健全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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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时期完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强调:“健全完全经济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破产制度,改革完全的公司破产法律制度,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确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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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破产制度迅速发展的历史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来源是个人破产制度,世界上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

因此,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中国破产制度,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章制度和国际接轨,构建完善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期待的国际一流法治化经营者环境

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外,还有很多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商事活动,成为规模、形式、经营性质多样化的商事主体。

据统计,截至去年1月底,深圳注册设立的商事主体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经营者123.6万户,占37.5%。 除此之外,很多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时间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遇到市场风险时,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得到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不能实现退出市场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为个人创业者消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给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快速的发展动力,深圳经济持续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受各种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债务经常被视为家庭、公司或团体的集体责任,反映在具体的金融实践中,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还是商事主体,金融机构或资金从借款人到经营者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公司的经营风险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的有限责任和几乎现代的公司制度精神,在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上也创造了生存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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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明确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促进金融机构的完全信用判断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 可以让公司和社会公众提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遵循规则,推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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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过发挥破产制度对个人的保护作用,可以从很多角度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激发微观经济活力和创业热情,推进诚实社会的建设,增加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通过破产制度集中整理个人债务,可以防止债务偿还请求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同时可以比较有效地降低单一债权的价格,不破坏财产处理中的价值,更有效地实现资源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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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破产保护还可以防止过度债务的个人债务人陷入困境,降低疾病、犯罪、失业带来的社会价格。 诚实的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制度获得经济再生的,可以再次投入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广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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