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天鹅不断地由监督管理出击,又有一个中介机构受到了处罚
资料来源:图虫
随着上市企业商誉减值问题的持续发生,相关审计机关和判断机关作为“共犯”无法逃避其责任。 最近,广东证券监督局宣布了一次发行四份警告函的措施决定,涉及中昌数据、融捷股票、大洋电机三家上市公司的年商誉问题。
根据公告,这次收到警告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 (简称中审众环)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黄晓华、周志军。 资产判断机构万隆(上海)资产判断有限企业(简称上海万隆)及签字判断师李斌、郭献一正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 (简称正中珠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华峰、徐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 (简称信永和)
中昌数据审计机关、判断机关都将受到处罚
根据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广东证券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审众环执行的中昌数据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主题检查。 调查结果表明,中审众环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为了合理保证与商誉相关的资产集团未来现金流的真实性,还没有得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审众环在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的过程中,关于诉讼几个事项的审计,只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发行的关于债务人债务偿还能力的回复书,但等待回复书中提到的股票、不动产等与债务人债务偿还能力相关的重要具体消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二、对管理层专家的工作没有充分的理解和评价。 中审众环对中昌数据采用的资产判断机构上海万隆的业务没有充分的理解和评价,没有发现上海万隆有判断程序不能执行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2条的规定。
三、审计业务的原稿记录有错误。 中审众环在审计业务稿《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分解》中记录了湖北众联资产判断有限企业2019年4月10日发行的利用众联评价字[2019]第1019号的判断结果,与现实情况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业务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审众环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 黄晓华、周志军作为中昌数据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首要责任。
根据《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中审众环采取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审众环认真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整改业务,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内部说明责任,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30日向广东证券监督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说明责任情况,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在万昌数据商誉问题上收到警告信的是资产判断机构上海万隆。
广东证券监督局对中昌数据委托上海万隆开展的判断基准日期为年12月31日的资产判断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判断主题检查。 调查发现上海万隆在执行中有以下问题。
关注法律纠纷等不明确的因素,没有公开。 上海万隆在判断过程中没有关注中昌数据子企业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博雅立方)与北京仁和天泽互联网科技有限企业、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企业之间存在的诉讼几个事项,没有取得相关判断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判断执行标准-资产判断程序》第十四条和《资产判断执行标准-资产判断报告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没有检查验证采用的判断资料。 上海万隆在对中昌数据子企业北京亿美汇金新闻技术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亿美汇金)、博雅立方和商誉相关资产集团可回收价值的资产判断项目进行判断业务时,与亿美汇金和博雅立方提供的未来年度收入预测表和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判断执行标准——资产判断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实务原稿记录不充分。 中昌数据子企业亿美汇款部分表外无形资产没有办理权利人姓名变更手续,亿美汇款部分域名没有备案。 关于无形资产权利人姓名的未变更、域名的未备案等情况以及上述资产权利属有缺陷的情况对亿美汇款未来经营状况影响的解体情况,上海万隆没有记录在业务原稿上。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判断执行标准——资产判断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万隆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判断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2条、第54条的相关规定。 李斌,郭献一作为上述判断项目的签字判断师,对上述违反行为负有首要责任。
根据《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万隆的判断采取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万隆认为应该认真吸收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判断标准的规定严格整改业务,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内部问责,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30日广东证券
珠江再次上榜
因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而备受瞩目、因审计问题而受到处罚的正中珠江,这次也被列入名单。
根据监管措施的决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对正中珠江执行的融捷股票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的主题检查。 调查发现,正中珠江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为了合理保证商誉期初馀额没有重大误报,没有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珠江承接的融捷股份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是第一次审计业务。 珠江没有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原稿,没有合理保证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商誉的期初金额没有重大误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与初次审计业务有关的期初馀额》第8条的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的认定和划分是否没有合理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 珠江在审计业务的原稿上记录道:“经过检查,企业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在企业收购时形成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该资产组与购买日和上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查明的资产组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三、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企业、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企业的利润预测没有得到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 珠江在研究收购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融达锂业)、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长华锂)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时,对融达锂业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测是, 根据锂业锂精矿的再生产预想和采矿证约定的每年生产能力进行研究,没有得到手动订货和期间后的销售情况等说明将来销售能力的材料,也没有充分考虑融通。 增长和华锂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测,主要根据增长和华锂氢氧化锂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企业部分锂盐产品市场价格的历史动向进行研究,没有得到手工订单和期限后的销售状况等说明将来销售能力的材料。 珠江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融达锂业、长和华锂的利益预测得不到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维持必要的执行谨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目标和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第28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正中珠江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 何华峰、徐俊作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首要责任。
根据《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决定对正中珠江采取签发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珠江认真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整改业务,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内部说明责任,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30日向广东证券监督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说明责任情况,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信中和犯四项罪状
年,大洋电机商誉减值23亿计入年报的大亏损,大洋电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也还是有问题的。
根据监管措施的决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对信永中和正在执行的大洋电机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主题检查。 广东证券监督局发现信永中和执行中有以下问题。
一、没有比较商誉相关控制运行的比较有效性得到了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 信永中和在识别和判断重大误报风险时,将商誉评价和分配认定的控制风险判断得较低,预计有关大洋电机商誉的内部控制运行比较有效,但没有关于信永中和大洋电机商誉的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比较判断重大误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第8条的规定。
二、找不到被审计对象的商誉减值测试程序。 信永中和没有关注大洋电机没有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目标和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第28条的规定。
三、评价管理层专家的业务时,没有得到充分的审计证据。 信永中和在评价大洋电机聘请的资产判断师北京北方亚事资产判断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业务时,没有得到充分的审计证据,没有发现北方亚事存在判断程序无法执行。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四、大洋电机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没有合理评价与商誉相关的报道披露是否充分合适。 根据大洋电机年和年的报告,大洋电机年的商誉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而且年和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大洋电机在年财务报表的笔记本上资产组的变化原因和前期和本期资产组的构成 信中和未合理评价了大洋电机年财务报表笔记本商誉相关新闻披露是否符合《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比较判断重大误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第24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永中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标准》的关系要求,违反了《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 潘传云、刘晓聪作为大洋电机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首要责任。
根据《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决定信永中和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永中和认真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整改业务,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内部说明责任,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30日向广东证券监督局提出整改报告,内部说明责任情况,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另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也表示,如果上述机构和人员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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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门】广东证监局发4份警示函 涉正中珠江、信永中和等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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