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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复印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解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企业全资子企业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称“北京保利”)负责开发的金泉广场项目诉讼和纠纷与北京金浩投资有限企业、北京浩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称“原股东”)

原股东在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后,有权分割和赎回2008年5月31日前北京保利持有的北京政泉80%的所有权。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外,无论原股东有什么理由,只要在2008年5月31日17点之前不向北京保利指定的账户支付全额回购、补偿金、约定收益及超额收益,就视为原股东违约。 原股东违反合同的,无权立即放弃股权回购要求,向北京保利提出任何股权要求。

【热门】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北京金泉广场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未解决事项根据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本和解协议中记载的复印件与法院的调停书具有同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在这里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标题:【热门】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北京金泉广场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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