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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末,佳禾食品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佳禾食品”)在证监会网站上发布了股票募集证书。 根据征集书,此次ipo、佳禾食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4001万股以上,发行后企业占总股东资本的比例在10%以上,募集资金5.65亿元,每年12万吨植脂末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冻干咖啡22 投入新的研发中心项目和新闻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推荐机构计划投入东证券( 601555股)

“佳禾食品IPO:实控人柳新荣夫妇两年分红超7亿,报告期内多次遭到行政处罚


最近,证券监督会的网站上佳禾食品工业株式会社首次公开发行了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通过查阅股票募集证明书和反馈意见,发现佳禾食品的背后还有很多疑问。 例如

实际统治者柳新荣夫妇两年内分红了7亿元以上

根据公开资料,佳禾食品成立于2001年,企业的主要营业业务是植物脂末、咖啡及其他固体饮料等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截止征集书披露日期,佳禾品实控人柳新荣、唐正青夫妇2人直接及间接持有企业86.06%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佳禾食品分别每年3次向企业分配现金红利,累计8.46亿元,超过这次募集的资金近3亿元。


另外,佳禾品在ipo前夕多次增资,价格不同。 招募书上说,-年,佳禾品进行了四次增资。 年10月,柳新荣和西藏五色水的增资价格分别为1元/注册资本,当月柳新仁的增资价格为3元/注册资本。 年12月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企业以17.62854元/股增资。 年8月宁波和理以6元/注册资本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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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今为止的增资和股权转让,在最近的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中,(1)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资金来源和合规性、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时间相近的增资或转让价格是否有差异和差异的原因,企业 (2)股东郭虎退出企业的理由是是否实际退出,是否拥有企业所有权,是否有代理。 (3)宁波和理出资人在企业工作的状况、出资资金来源、所有权的代理是否存在(4)现有股东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等相关公司是否存在赌注合同或其他特别安排,例如是否符合监督管理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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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间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股东征集书指出,报告期间,佳禾食品因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三次行政处罚,金额分别为5,000元、32,000元、5,000元。

年9月19日,佳禾食品在第一期工厂和综合楼之间修建雨棚,占用防火间隔,收到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江公(消)行处罚决定字[]0448号),受到人民币5,000元处罚。

年6月29日和年7月25日,佳霖商贸没有及时完成消防备案,因此收到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江公(消)行处罚决定字[]0608号和苏江公(消)行处罚决定字[]0697号),共计32

年6月29日,佳霖商贸因关闭安全出口,收到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江公(消)行处罚决定字[]0609号),受到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反馈意见中要求补充证明: (1)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整改及整改措施是否比较有效。 (2)关于发行人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比较有效。

报告期间有10多家相关公司集中注销

招股书记载,佳禾食品的关联公司很多,有10多家关联公司在报告期内集中注销,其中5家是实控方柳新荣或董事柳新仁控制的原材料采购企业,分别是灌云金益、灌云新利惠食品、连云港( 601008、。 年佳禾食品向后方4家公司购买磷酸氢二钾、葡萄糖浆等原材料,购买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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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中说,在发行者报告期间注销或转让的利益相关者很多。 向推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确认(1)报告期间内注销或转让的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理由,请补充报告期间内和期间后相关公司注销后的资产、业务、人员去向、报告期间内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 (二)对外转让相关人员是否是真正转让,受让人是否有代理,现在是否与发行人有业务、资金往来,有关交易是否非关联化。 (三)报告期间注销或转让的子公司是否有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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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企业还关注着其他多方面的问题。 例如股票募集证明书显示,佳禾品子企业标志食品新建的现场,仓库的不动产权证明书还在处理中,有些租赁不动产没有取得产权证明书。 反馈要求佳禾品的补充披露。

在报告期间,企业可能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障和公积金。 反馈要求补充披露佳禾食品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未缴纳的情况,存在的情况下,公开具体情况,形成原因,例如公开全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公开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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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外包。 报告期间,佳禾食品劳务外包金额分别为587.98万元、776.39万元、992.37万元和68.80万元,占营业价格的比例分别为0.66%、0.79%、0.87%、0.26%。 反馈意见补充公开了报告期间劳务外包事业的复印件、雇佣人数,要求是否外包第一生产工序的佳禾食品中是否存在劳务临时工,例如是否存在证明原因和合理性,报告期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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