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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于7月31日发布了千山药机( 300216,股票吧) ( 300216.sz )。 企业最近接到子企业上海千山远东制药机械有限企业(“千山远东”)的通知,债权人上海康茂胜自动控制有限企业向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千山远东破产清算。 千山远东已经收到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沪03破45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上海康茂胜自动控制有限企业以被申请人千山远东无法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算所有债务为由向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千山远东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千山远东在法定期间内对本院没有异议。
本院明确,被申请人千山远东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成立于年1月4日,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为刘祥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币种以下相同) 60,000,000元。 营业期间从年1月4日开始是长时间。 经营范围:制药机械食品饮料机械、包装机械制造、销售; 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申请与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理,于年1月4日编制了上海0113民初854号民事调整书。 根据该民事调整书,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2,037.62元及案件受益费400元,然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申请人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除了对一部分车辆进行轮候检查外,被申请人没有找到可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宝山法院于每年10月26日()在上海0113执行3988号执行裁定书,结束了其执行程序。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专业审判机构,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准》,上海破产法院管辖上海市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 认为是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及其他跨境法律审理的案件。 因此,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过享有到期债权仍未偿还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偿还能力明显不足。 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康茂胜自动控制有限企业对被申请人上海千山远东制药机械有限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子企业上海千山远东制药机械有限企业长期亏损,目前已无偿债。 截至2006年6月30日,千山药机对千山远东的应收账款为10187.51万元。 企业正在积极解决相关债权,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新闻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观察投资风险。
标题:“千山药机(300216.SZ):子企业上海千山远东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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