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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分手的恋人,两人都从事金融领域,也有鲜明的职位。

女性比男性“官大”,为了男性的晋升四处委托,男性顺利加薪。 当男性面对问责时,女性为男性求爱,寻找信息,最终帮助他维持他的地位。

在两人维持恋人关系期间,男性总共给了600万元以上的女性。

但是,这600万元以上,与上述晋升、问责没有形成确定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形成完美的证据链,表明男性为了晋升付给了女性多少钱。 为了免除问责,你为女性付了多少钱?

那么,这600万元以上是行贿金还是恋人之间的赠款? 受贿,不应该被认定为行贿吗?

前几天公布的三个法院的判决书公开了这个案件。

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 经小编(微信号: nbdnews )根据审判文件和媒体报道进行了整理。

认识两年后明确恋人关系各自约定离婚再婚。

事件的主人公叫王欣,出生于1968年3月28日,汉族,原系中国光大银行( 601818,株吧)济南分行长,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因涉嫌行贿罪于去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于去年12月29日被保候审。

“济南分店长”的头衔已经不小了,但女主角的光环更明亮——

王霞,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央汇丰投资有限责任企业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住在北京市海淀区。 因涉嫌受贿罪于去年3月22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于去年12月29日被保释候审。

中央汇款牛多吗? 官网资料显示,中央汇款投资有限责任企业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要点金融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现在控股公司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企业、保险企业和其他机构。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万 这个案子震动金融圈”

根据判决书,2007年,王霞认识了光大银行太原支行长助理王欣。 之后,两个人经常去喝茶,新年和节日时王欣去看望王霞的父母。

根据证人的证词,2009年8月,王霞和王欣约会,王欣坦白,王霞和王欣明确了恋人关系。 王霞说要和丈夫分居,王欣也要离婚。

王欣还把那张银行卡交给王霞,把工资、奖金等收入存入该银行卡,让王霞可以采用。

2009年,王欣说妻子赵某同意离婚,后来王欣说赵反感,离婚的事只能保留。

2009年12月,王霞办理离婚手续后,一直催促王欣离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状态不好,无法受到强烈刺激为由,一直没有商量离婚的事情。

年11月,王欣在太原起诉离婚,最后撤销了。 年4月,王霞让王欣在北京起诉离婚,最后他又撤销了指控。

年6月,王欣写了保证书,答应尽快和王霞成为妻子。 但是王霞认为王欣不离婚是想利用她的地位帮助她晋升,维护行长的地位,去年10月,两人分手,结束了恋人关系。

在三年的恋人关系中她帮助他晋升、免除灾害,收到了600多万人

在案件一审中,检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表示,从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欣为了在本人的职务晋升、案件解决等几个事项中获得非法利益,总共向王霞赠送了600多万元。 相应地,王霞受贿600多万元。

但是,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行贿额最终仅为189.5万元。

这笔钱涉及的情节是王霞帮助王欣晋升。 判决书的显示:

2007年,光大银行重组,中央汇款派遣几名股权董事进入光大银行,当时汇款企业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王霞是其中的一位股权董事。

从2009年底到年初,王欣委托王霞在职务提拔中谋取非法利益。

之后,王霞利用由中央汇金综合部光大所有权管理处主任、光大银行理事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委托中国共产党光大银行委员会书记、光大银行理事长唐某、中国共产党光大银行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林某,王欣担任职务

据唐某证言,2009年底,王霞在其报告事业中表示,她的老乡王欣在太原分店担任副行长,能力比较强,计划参加今年的“公推”,如果加入后备干部库,总银行是否可以优先考虑王欣。 那个总银行的选择者的使用者表示有步骤,都必须按照步骤来,首先必须在他进入后备干部库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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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林某的证词,王霞第一次王欣去太原调查时,发现了一位叫王欣的干部,建议在太原做得好,对零售业务有构想,把其安排时间问问他的报告业务。 年,王某第二次提到王欣,说王欣已经在某银行的后备人才游泳池里了,她向唐某推荐过王欣,但希望它也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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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189.5万元以外,一审检察院提到的其他400万元以上的钱,分别是:

年9月,王欣向朋友借了120万元,转入王霞掌握的那张名下的银行卡。 王霞应王欣的要求,把这笔钱存入王霞母亲的账户提取现金。

“齐鲁事件”后,王欣汇给王霞三十万元。 同年10月,王欣汇给王霞40万元。

两人分手前一个月的年9月,王欣向别人借了230万元,汇给了王霞。

另一方面,“齐鲁事件”是指从2009年2月到年11月,光银行济南分行下属分行在处理两项业务过程中违反操作,引起了16.7亿元的资金损失风险和事件风险。

事件发生后,王霞来为恋人说话。

年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事件时,“齐鲁事件”爆发,光大银行立即开展调查事业,王欣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王欣请王霞向唐某、林某及银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处长孙某谈话,在“齐鲁事件”的解决中予以免除或从轻处罚。

王霞应王欣的请求,帮助王欣向上述人员讲话,实时通知王欣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解决消息。

王霞去找唐某,表示王欣是后来的行长,“齐鲁事件”第一发生在前任行长任职期间,责任应该划分清楚。 唐某说要看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王霞说要向林先生明确责任。 林先生也说要等调查结果。

王霞也和银监会的孙某表示这件事第一是在前任行长的任期内发生的,必须明确划分责任。 孙某也说要等到调查结果出来。

会议中王霞也说要帮助王欣说话,明确责任,董事会听到事件报告时,那也是第一时间把会议消息告诉王欣的。

年1月,王欣因“齐鲁事件”被举报批评,扣除业绩工资3万元的问责解决。 没有免职。

另外,介绍了全年王欣为帮助朋友马某的亲属安排工作,并向王霞赠送了20万元。 后来,行贿人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职。

因此,检方认为王欣构成了介绍贿赂的罪名。 这20万元也应该包括在王霞的受贿总额里。

法庭激论:毕竟那些钱是贿赂吗?

不管怎么说,毫无疑问600万元以上确实送到了女性手中。

分支是,检方认为,每次王欣实施给予财产的行为时都应该谋求利益的事项。 而且王欣给王霞的上述几笔钱都是王欣欠别人的债。 也就是说,王欣把银行卡交给王霞录用后,也多次向王霞借钱。 这也强调了他的贿赂意图。

辩护方想把赠款定性为“基于恋人关系”。 根据判决书,在审判中,辩论双方就王欣给王霞的钱是贿赂金还是恋人间的赠予金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纵观三份判决书,可以说这场争论是彻底的,参加者从原来的辩护双方扩展到了检察院和一审法院。

一审认定:行贿额仅免除189.5万元刑事处罚

去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分别对王欣案件、王霞案件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欣于2009年11月和12月对王霞共计189.5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为有证据表明,收到这笔钱后,王霞在王欣的人事提拔过程中委托录用,将王欣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晋升为光银行济南分行长。 在这个事实中,存在委托、谋利行为、给予财产的行为,两者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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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几笔钱,一审法院认为王欣因感情因素给了王霞金钱,未被承认为贿赂。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王霞没有委托人亲属安排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因此前述20万元王欣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王霞也不构成受贿罪。

因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王欣犯了受贿罪,免除了刑事处罚。 王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检方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量刑明显减轻了。

一审判决后,王欣和王霞没有上诉,但检察院方面提出了抗诉。 抗诉意见认为原判是事实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减轻。

首先,检察院认为原判只贿赂189.5万元是错误的。 在本案中,王霞和王欣确实有过恋人关系,但王欣一直没有离婚,两个人的财产也没有混淆,恋人关系的存在没有拒绝权利金交易的存在。

另外,王霞作为光银行控股股东的汇金企业派遣董事,代表汇金企业参加董事会发表意见,行使权利,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光银行2005年至年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因为王霞拥有的职权,她是其他人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形轻,王霞受贿620多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必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上级检察机关(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如下

原审被告王欣与王霞有一定的感情关系,王欣在两人交往期间多次向别人借钱后,给予王霞大量财产,要求王霞协助提升职务和减免领导责任,王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纠正王欣的行为性质

然后王霞说,评价某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员工,利用是否继续雇佣的一定决定权,帮助有马的亲属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领取20万元财产,王欣的行为必须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二审:男方认定不构成行贿罪,只构成介绍贿赂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公开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

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2009年8月至年10月的3年间,王欣和王霞两人恋爱交流,约定各自离婚,购买“婚房”同居,为孩子准备留学费用,最后分手。 除了已经起诉的巨额资金,王欣在王霞采用的两张银行卡中,王欣转入98.86万元,检察机关没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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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商关系被认为不拒绝权利金交易的存在的情况下,将该部分的金额与受贿金额一起计入,检察机关将该部分的金额作为恋人间的赠与,但必须证明不属于权利金交易的所有钱进行比较,以获得对应的利益的

这表明王霞接财的行为和王欣对几个事项的对应关系不明确,不确定,不能排除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 如果最终王霞和王欣成为夫妇,双方财产往来就会成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权利交易就更不存在了。

法院认为两人应该考虑到他们有重组家人的计划和感情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恋人中的一方为另一方在事业提拔和责任追究方面提出建议,发布信息,调停相关领导,涉嫌违反纪律,但确实是人之常情。 王霞和王欣主观上不被视为交易,是被感情因素驱动的自愿支付。 因为这不是对国家职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购。 综上所述,王霞从王欣那里收受609.5万元钱财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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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王霞说,他得到20万元的感谢费帮助别人入职,二审法院支持了抗诉意见。

最后,法院就是这样判决的!

11月1日,二审法院对王欣事件、王霞事件分别作出了终审判决。

对王欣案件,二审法院认为,王欣介绍个人赠送国家职工20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王欣介绍贿赂的事实,定性错误,必须纠正。 但是,考虑到贿赂的介绍中没有强调作用,实际上没有参与贿赂的交接,事件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的情节很轻微。 最终判定王欣犯介绍猥亵罪,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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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霞案件,二审法院认为,王霞受贿20万元刚符合司法解释中受贿罪“金额巨大”的起点,必须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在提起公诉前忠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真诚悔罪,积极归还赃物,且宣布缓刑不对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认定王霞犯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款20万元

标题:“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万 这个案子震动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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