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81字,读完约3分钟

网络新闻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副行长郑某挪用公款36万元,受贿近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是国有出资公司,根据二审刑事裁决书,郑某截至2006年4月,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大同分行营业部主任、金部主任、副行长,被逮捕大同分行副行长。

以外国留学的名义挪用银行的公款

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某去年11月至去年11月期间,曾以儿子出国留学的名义借过4笔钱,每次平均贷款36万元,期限均为1年。

其中,第一和第二均以儿子的存款单为质押,贷款后提前解冻质押存款单,第三笔贷款以不认识的顾客的存款单为质押贷款,质押存款单当天解冻,第四笔贷款中他人的存款单不冻结而取得贷款。

郑手下的任某在证词中说,年11月的一天,郑找到了自己,做了存款证明的抵押贷款,有一个答应了。 有人郑某知道自己用押品悬空、盗用别人账户或变小等方法进行了违法贷款,所以郑给了自己那个贷款。

法院认为,存款证明书的暂时质押或部分质押是获得贷款的一种手段,上述行为是郑利用职权进行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额被认定为36万元。

多次收取部下的“关系维持费”

受贿方面,郑收到下属任何财产共计近13万元,其中包括为郑偿还贷款的近11万元,以及年任某赠送给郑的2万元扑克金。

根据任意事件的证词,郑某的上述贷款中,自己偿还过好几次部分贷款和利息。 其中,年贷款到期后,郑某给了任意30万元,剩下的钱让任意某某补充,任意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在还款账户上花了7.2万元,郑某说需要重点金,任意某某收集了郑1.8万元的现金。

“中国银行大同分行副行长挪用公款36万元 获刑20个月”

任先生说:“迄今为止,没有给过郑先生17万元。 以前郑先生帮助过自己,而且很清楚自己解决贷款时的违反手段,所以从来没有停止过,每次都顺利地批准了,相当于给郑先生利润费,维持关系”,上述受贿行为,郑先生实际上

“中国银行大同分行副行长挪用公款36万元 获刑20个月”

不仅如此,两个人在分店营业部的时候,郑是批准人,其中一个是顾客经理,每次放开贷款,都给郑2万元的利润费,其中一个不记得有多少这样的回扣。

因为上述两人部分供词不一致,这部分金额没有被认定为受贿额。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郑某接受了其中一笔贿赂金额,共计129120元。

年,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初审判决,郑某表示不服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最终郑某犯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处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并处罚金十万元。 郑某归还的钱是205320元,其中129120元是赃物,依法没收,交付国库,其余76200元依法归还郑某。

标题:“中国银行大同分行副行长挪用公款36万元 获刑20个月”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gphq/32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