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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 1月22日,青岛证券监督局宣布将采取措施向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警告书。 青岛证券监督局认为亨达股票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一、没有及时披露部分重大诉讼
年9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王吉万发出应诉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法院受理了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复星)和亨达股份转让纠纷事件上海复星企业5名实际管理者的起诉(事
这个诉讼相关金额合计达到15978.82万元,占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的18.17%。
年10月26日,亨达股票就上述诉讼的几个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
二、没有及时披露股票司法冻结的一些事项
年1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颁发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星杉创富股份投资合作公司(有限合伙)和被申请人王吉万、单存礼、单玉萍、王国昌、亨达股份转让纠纷案件,申请人裁定财产保全申请。
同日,单存礼持有的700.3526万股(企业总股的6.5% )、单玉香持有的867.9308万股(企业总股的8.06% )、单玉萍持有的189.1053万股、王国昌持有的67.8623万股被司法冻结,共计企业总股的16.8万股
截止到年1月17日,亨达股票对上述诉讼的几个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
另外,年5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行民事裁定书()鲁民初72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行和被申请人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企业、亨达股份、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青岛大易红坊家具有限企业 年6月2日王吉万持有的710.8354万股(占企业总股的6.6% ),单玉香235.1218万股被司法冻结,合计占企业总股的8.78%。 年10月20日,亨达股票就上述诉讼的几个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
青岛证券监督局表示,亨达股份上述重大诉讼的部分事项、股东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被冻结的部分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亨达股份采取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企业要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新闻披露意识和规范的运营水平,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
根据资料,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于去年1月15日在新三板上市,主要营业业务是男性、女性鞋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由于企业在年4月30日前未能披露年度报告,因此被股票周转系统强制停止,至今也未披露年度业绩报告。
标题:“亨达股份信披不及时被证监局警示 年报未披露停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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