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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近年来,tdi价格上涨信息频繁出现,是供不应求的产品,王伟成为许多下游采购公司的“红人”,纷纷送钱。 沧州大化担任tdi销售经理等职务期间,王伟销售上市硝酸、tdi等产品方便,从多家公司和个人那里领取了财产19万元以上。
1月22日,中国审判文件网公布了上述案件的二审结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伟上诉,决定维持原判。 因受贿罪判处王伟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系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商务部采购处经理兼进出口企业经理。
根据原判,从2008年5月开始,王伟在担任沧州大化集团销售处副处长、物资供应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硝酸销售计划和产品定价审查的职务很方便,受到很多人的委托,领取了财产14.2万元。 年6月-年1月期间,被告王伟在担任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销售处tdi销售经理期间,利用tdi销售和负责发货事业的职务便利,从刘某那里收到了现金5万元。
据法院审理,年6月,被告人王伟在担任沧州大化股份企业商务部tdi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负责tdi销售和发货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领取天津开发区易航货运代理企业负责人刘某现金。
从年中秋节前到年,被告人王伟在担任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tdi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负责产品tdi销售和发货的职务方便,在其办公室内收到了沧州市御东汽车运输有限企业负责人贾某送的人民币两次
年1月,山东青让恒威化工有限企业王某收到顺风快递邮寄的农行卡(现金馀额1万元),王某用手机邮件将银行卡取款密码和金额通知被告人王伟,然后被告人王伟通过调整日销售计划优先向该企业发货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王伟犯受贿罪的案件,于年7月18日作出()冀092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 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伟犯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伟不服,上诉说“有立功肌和自首肌”。 但是,法院表示,上诉人王伟系因涉嫌受贿罪,根据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于去年3月25日在指定住所被监视居住,直到同年4月4日为止,开始如实说明相关受贿问题,不能依法自首。 所以,上诉人王伟的辩护人提出了这个辩护意见,不录用。
二审法院认为,王伟作为国有企业的国家职工利用职务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利,金额大,构成受贿罪。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上诉,被裁定维持原判。 然后指出,这一裁定是终审裁定。
沧州大化曾被tdi价格垄断通报
沧州大化主要生产尿素产品、tdi产品和烧碱产品,其中tdi销售产品占收入的80 %以上。
特别是近年来,tdi价格高涨。 数据显示,tdi价格年初还在1.1万元/吨左右,之后国内tdi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年初tdi价格上涨到2.7万元/吨,到年末为止上涨到3.6万元/吨左右,市场供应量紧张,价格有上涨趋势。 现在,tdi的估计约为3.8万元/吨。
tdi作为非大众化学品,对普通客户来说不太了解,但化学工业产品海绵是日常可以接触到的东西。 由于国内tdi集中在少数厂商,下游领域的公司几乎没有谈判权,只能被动接受tdi价格的上涨。
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接到梦百合实名通报,tdi产品制造商自年以来多次疯狂垄断价格行为给下游公司造成严重损害,通报的四家制造商中包括沧州的大化。
这样,在产品不适应需求的情况下,生产公司不仅有进行价格调整、选择顾客的权利,企业的销售管理者也有一定的权利,可以决定将产品优先销售给这些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王伟利用手中的权力受贿,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标题:“沧州大化TDI销售经理受贿 获刑32个月被罚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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