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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企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南》(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南》),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注册结算业务方法(年修订)》(以下
这次持股新规则的目的有三个。 一个是“进一步聚焦股票持股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的经济定位”,另一个是“防范交易风险”,三个是“规范业务运营”。 股权新引进的背景:风险多发,部分业务稳步虚脱
年以来,持股回购业务频繁发出警报,风险经常引起市场的关注。
年11月23日,皇氏集团( 002329 )宣布,董事徐蕾蕾蕾的证券账户于年11月21日抛售了企业股649,187股。 出售原因是徐蕾蕾蕾因股票质押无法完成到期回购,低于最低履约比例后,无法实施相应的履约,构成违约,被东方证券强制部分平仓。
年7月24日,洲际油气( 600759 )宣布减持占其第一大股东广西正和企业总股东3.83%的股份。 减持的原因是,该股票质押的资金提供者平安银行( 000001,股票吧)要求强制平仓,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广西正和持有的企业的其他股票。
年4月28日,浙江东阳市公安局宣布,彭起科技( 600614 )第一大股东鼎立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阳市公安局对相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之后,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有的股票大部分被质押,质权者是长江证券( 000783,股票吧)和国投泰康信托。
年12月26日,天马股份( 002122 )由企业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企业于年12月18日到期,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持续质量协议,喀什星河与包括华融证券在内的金融机构协商重新持有股份
另外,股票持有部分的业务有脱实化。
一点持股的融合者在融合资金后不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投资购买股票或二级市场投资或违反国家宏观条款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从事贷款和个人信用的机构、民间资金作为股票持有者融资,资金没有完全流入实体经济。
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是修改股票持有业务规定的目的。
二新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八个影响一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的比例不得超过50%,数百家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受到限制
新规定,整个单一股票市场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至1月12日,沪深两市130家上市企业(名单附件后)市场整体当铺的比例超过50% 89家上市企业市场整体当铺的比例在45%和50 %之间,10家上市企业市场整体当铺的比例在40%到45%之间。
新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需要切断限额,打开游戏模式。 一股总持股率超过50%时,所有股东都不能追加持股融资。 当总股东资本质押比例在40%到50%之间时,证券企业在进入领域务审查时也非常谨慎。 因为股东的滚动质押资金受到限制。 在目前的业务实践中,许多股东通过股票滚动质押融资,借贷新的质押融资老,但如果新的质押融资具有不明确性,这些股东的偿还能力将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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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绩承诺股票补偿的股东融资受到限制
风险管理指南第13条的规定是:“质押股有业绩承诺股票补偿协议的,证券企业必须识别和判断其特殊风险。 ……切实防止质押股票发生股票补偿情况带来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顾客为融资来源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近年来,上市企业合并重组非常频繁,许多合并重组者股东持有的股票有业绩承诺股票的补偿,补偿期通常为3年,今后,资管产品将无法进行这种股票的质押式回购,这种股票的质押融资将大幅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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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不符合要求的股东不得贷款
新确定,必须融合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以下用途: (一)投资国家相关部委公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购买(三)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法购买上市交易股票(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资人融资后,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录用资金怎么办? 一进入黑名单,结果就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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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黑名单的人,全领域融资被禁止一年
要求新规则证券企业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领域披露。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融合者,证券企业不得在披露之日起一年内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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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资金虚脱,融合者确定金融机构或其不得发行的产品
新加入者不得要求金融机构或融资、民间证券投资或民间资本投资、个人贷款等不从事业务的其他机构或上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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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者的初始交易金额有限制,禁止小额股票持有业务
融合者最初的初始交易金额必须在500万元以上,之后的初始交易金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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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持有率的上限不得超过60%。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率的上限,公布在市场上
对于以前进行持股融资时持有率超过60%的上市企业股东,负债比率必须被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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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融合者的保证范围增加
在新规则之前,股东持股交易保障的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的数值时,只能补充持股或现金。 例如,如果不能向融合者补充股票和现金,可能会陷入违约的情况。 根据新规定,履约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融合人“可以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可以依法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增加融合人担保物的范围。
三新规则对证券企业的六大影响:规范业务运营强化管理者职责1确定禁止证券公司的公开募集资管计划参与股票持有回购业务
根据业务方法第17条,“证券企业及其资产管理子企业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资方参与股票持有回购。 ”。
这里所说的公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了申请公募牌照的证券公司的资管发行的公募产品以外,还包括证券公司的资管在年新基金法公布之前发行的大集合产品。 至今为止的法律法规中,公开募集资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划还没有确定,这次的新规定是正式的。
2
加强证券企业尽职调查要求,加强业务风险预管理
细化了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书等复印件,加强了业务风险的事前管理。 具体而言,情况如下:
人员:证券企业必须集中统一管理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和方法,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配备两名人员,指定调查小组的负责人。
过程:尽职调查时应以实地调查方法为主,辅助其他必要的方法。 证券企业必须详细拆除尽职调查得到的各种材料,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书:尽职调查报告书包括过去三年融合者的财务状况、必须包括信用状况的资金用途、融合于偿还源的股票持有能力质押股的质押率、利率的明确依据和考虑事项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必须提出确定的总体结论意见,包括各部分分解复印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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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证券公司资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加强管理者的职责
在新风险管理指南中,专门追加了1条(第30条),规定了资产计划参与持股,“证券企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顾客参与持股股票回购交易业务的情况下,强化管理者的职责,融合者的信用状况。
这次监督管理不区分定向计划和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基本上是被动的管理渠道业务),要求加强管理者的职责,关注融合者的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的风险状况,但在过去领域的实践中,融合者的信用状况 可以说这次的新平均了证券公司资本管理在渠道业务和自主管理业务中的责任差异。 或者,在股票持有业务行业,不能认为新建有所谓的渠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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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类监督管理,大致控制证券企业拥有的资金参与股票持有回购交易业务的融资规模。
新规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证券企业,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证券企业,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以下证券企业
截至2006年6月30日,129家证券企业净资产为1.5万亿元,现有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持股回购业务余额,因此整体资本金不影响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持股回购业务,个别企业(评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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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或停止证券企业股票所有权回购交易权限的
与以前的规则相比,追加了三种情况,交易所可以暂停证券企业的交易权限:一是引起未完成的审计责任,不满足条件的融合者,融合者参与股票持有回购(以前为:引起未完成的审计责任,条件 二是内部风险管理不足,持股回购产生较大风险三是从事持股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
新规则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交易所可以终止证券企业持股回购交易权限:一是内部风险管理严重不足,持股回购产生重大风险二是从事持股回购时,通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新增加的这些情况体现了监督管理机构更严格的预防管理风险要求。 持股回购发生风险,第一种风险类型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的市场影响更大。 内部风险控制既出现在事前尽职调查中,也出现在事件中的风险监视和持续管理中。
要理解如何“从事持股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另一方面开展持股业务不考虑国家的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量 另一方面,在处理违约时,由于没有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或决定/操作不谨慎,导致了二次市场的异常变动,严重影响了二次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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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证券公司在股票持有回购业务中的集中度管理
根据新规则,证券企业成为融资对象时,单一证券企业获得单一a股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份a股股份持有的3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顾客作为融资对象时,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顾客接受单一a股持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份a股持股的15%。
新规则实施后,持股业务的规范性大幅提高,潜在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可以为持股回购业务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附件:沪深两市当铺比率超过50%的股票
数据来源:中国结算网站,截至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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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管人士专业解读,一文看懂股票质押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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