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55字,读完约5分钟


惠商银行员工魏登因犯受贿罪服刑两年,归还违法所得30万元

根据股票(微信号: istocknews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7日发表了刑事裁决书。 魏登作为徽商银行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别人索取现金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利,金额很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员工的受贿罪。 元审法院判魏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其归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由扣押机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没收,交付国库。 魏东不服,提出上诉,安徽合肥中院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 由此,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是具体的复印件。

“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东,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本科文化,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根据判决书,2006年9月20日前,在徽商银行信用审查部工作的魏登因购房资金不足,致曾经从事的海汇企业法定代表黄某1电话,告知购房资金不足,购房费 黄某1考虑到海汇企业与徽商银行有业务往来,魏炜是徽商银行信用审查部的员工,负责相关信用审查业务,担心不付钱会有业务障碍,今后要求魏炜,答应支付给魏炜。

“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9月20日,魏登开车到合肥市明光路6号海汇大厦一楼,黄某1把准备好的现金30万元布袋交给魏登,魏登收到,当天存入其招商银行账户,从中取出2万元合肥城建( 002208,股票)

2007年6月30日,海汇企业以安徽航源贸易有限企业的名义与安徽文峰置业有限企业合作开发了位于霍山的“新天地项目”。 为了处理开发资金的紧张,文峰置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和海汇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1决定向徽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 2008年7月中旬,文峰置业企业向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报告。 2008年10月,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将这份贷款申请报告报告给徽商银行获得批准。 2008年11月的一天,当时的徽商银行信用审查会委员、信用审查部机构和贸易融资审查副社长魏登根据银行的安排,和当时的徽商银行六安支行行长助理王某等人去安徽省霍山县对“新天地项目”进行了实地调查。 由于开发者注册资本少、风险弱等原因,这个项目没有得到批准。

“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1知道上述事件后,打电话联系魏登,希望魏登能帮助它,魏登同意,黄某1建议银行领导在复议过程中改变。 2009年2月,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就“新天地项目”贷款向徽商银行申请复议,徽商银行信用审查部审查该贷款复议申请后,于2009年3月13日再次提交徽商银行信用审查会进行表决,最终获得4票同意(其中魏 2009年3月31日至8月10日,惠商银行分5次向安徽文峰置业有限企业发放5000万元贷款。

“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9月9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欲局掌握魏董索贿赂黄某150万元线索后,调查员带魏董去惠商银行接受检察机关提问,9月10日带魏董去庐阳区三十岗乡“孟德山庄”指定地点进行监视居住。 9月13日,魏登说眼睛疼,本院探员带魏登去30冈乡卫生院内科治疗眼病。 根据医生的检查,魏东当时眼睛没有外伤,只是眼睛充血,被诊断为过敏性角膜炎,开了阿莫西林、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等消炎药。 医生说,过敏性角膜炎的原因可能是食物、花粉、自身免疫力下降等。

“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9月18日,被告人魏登的亲属亲自向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归还了50万元。 (后魏登的辩护人提交证据的招商银行银行卡账单,印证了魏登只收到黄某1寄来的30万元,除了50万元以外的供词。 )

元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登作为徽商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利,金额很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员工受贿罪。 事件发生后,可以退出所有受贿所得的赃物,必要时从轻处罚。 所以被告人魏登犯了受贿罪,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其归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由扣押机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没收,交付国库。

“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登就此主张,涉案30万元是在海汇企业打工的劳动报酬,不是受贿金,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员工的受贿罪。 安徽合肥中院表示,魏登在海汇企业工作,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与海汇企业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魏登知道海汇企业与自己员工的惠商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与该员工的信用审查部有审查、批准和审查、批准的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受贿,上诉人魏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员工的受贿罪, 安徽合肥中院表示,魏登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支持。

“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合肥中院认为,魏登作为徽商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利,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员工受贿罪。 上诉人魏登事件后,退出所有受贿金,必要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原判上诉人魏登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处罚,量刑不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适用,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据此,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徽商银行魏炜受贿30万获刑2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gphq/32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