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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元首受贿近百万

股票(微信号: istocknews )的消息最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发表了王某犯受贿罪、犯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书。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9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为辽宁省朝阳市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住在朝阳市双塔区。 本案中,去年2月10日被指定住处监视,同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在被拘留在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朝阳银行前行长受贿行贿近百万 一审判刑4年罚款30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被告王某从2005年到去年7月,朝阳市柳城都市信用社主任、朝阳银行株式会社副行长、行长之间收到孙某、甲某、赵某、张某、施某、刘某等钱共计98万元,去年7月收到了石某“江诗丹顿”手表。

二、行贿罪

被告王某去年2月在担任朝阳银行株式会社行长助理期间,向朝阳市原市委书记陈某赠送了10万元。

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1、被告人王某2005年担任朝阳市柳城城市信用社主任期间,试图得到朝阳市城市信用社副社长的职位。 其好朋友孙某是朝阳市酒店外孙某的车,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200,000.00元,为了谋求录用这个职位,赃款被占用。

2、被告人王某从年2月到年3月,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行长期间,为朝阳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朝阳瑞得生物科技工程有限企业、朝阳兴甲物资销售有限企业等企业提供转换贷款,在被告人王某办公室。

3、被告人王某于年3月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副行长期间,向朝阳龙汇食品有限企业贷款提供援助,在被告人王某的办公室,领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给予的利润费人民币200,000.00元,赃款为其

4、被告人王某于年12月末,在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期间,向朝阳市双子塔区华府万国酒店贷款提供援助,在被告人王某办公室,领取该酒店实际管理者张某给予的利润费人民币50,000.00元

5、被告人王某于年1月中旬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副行长期间,为朝阳市双子塔区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贷款提供援助,在朝阳大街路边被告人王某车里,该企业实际管理者给予的利润费人民币50,000.00

6、被告人王某年春节前,在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时间内,向朝阳市双子塔区华府万国酒店贷款提供援助,在朝阳华府万国酒店,领取本酒店实际管理员张某给予的费用卡,面值10,000.00

7、被告人王某于年3月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期间,向朝阳市双子塔区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贷款提供援助,在被告人王某的办公室,领取该企业实际管理人员给与的利润费人民币50,000.00元,

8、被告人王某于年8月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期间,为朝阳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朝阳瑞得生物科技工程有限企业、朝阳兴甲物资销售有限企业等企业进行了转化援助,在被告人王某办公室该企业实际上由人甲某给予

“朝阳银行前行长受贿行贿近百万 一审判刑4年罚款30万”

9、被告人王某年初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行长期间,在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购买住宅和部分车位,为该行早日支付上述款项提供援助,被告人王某家楼下,由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副总裁刘某给予

10、被告人王某年春节前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行长期间,在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购买住宅和部分车位,为该行提供上述款项支付的援助,在被告人王某家楼下,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副总裁刘某

11、被告人王某在年7月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行长期间,为孙某的女儿支付某人入学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提供援助,在被告人王某的办公室,领取孙某给予的利润费人民币200,000.00元,

12、被告人王某于年7月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行长期间,向朝阳华闪房地开发集团有限企业贷款提供援助,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闵某办公室,领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石某给予的“江诗丹顿”手表

综上,被告人王某受贿额为人民币980,000.00元和“江诗丹顿”一块手表。

二、行贿罪

被告王某去年2月担任朝阳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行长助理期间,为得到朝阳市委书记陈某的帮助成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副行长,在朝阳市酒店外陈某车内向陈某赠送了人民币100,000.00元。

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领取他人财产,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贿赂国家职工,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鉴于案件后案件机关积极提出了大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坦率的情节,赃物赃物被扣除,积极缴纳罚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005年孙某20万元和石某的江诗丹顿手表不构成犯罪辩解。 孙某和石某的证词为根据,孙某和石某是公司的经营者,被告人王某是银行机关的负责人,两人的经营活动与其职务交叉,领取两人的金钱有不当之处,所以本院必须意识到辩解,不采纳。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关于王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现有证据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朝阳银行前行长受贿行贿近百万 一审判刑4年罚款30万”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拘役5个月,决定数罪处罚,决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机构依法没收被告人王宏志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54,711.00元、美元25,000.00元及其他相关财产,缴纳国库,对不足部分继续追征,追征后立即缴纳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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