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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5日,第34届国际顾客权益保护日,社会各界以前关注顾客权益保护,对金融顾客权益保护的呼声高涨,特别是现在属于金融顾客范畴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除律师、媒体等外,法院也对金融顾客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报道,3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召开了“金融费类事件情况及维权提示”信息通报会。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邵普结合具体例子,就金融费用过程中客户如何维权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提示。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审判长张家华要点介绍了金融费类事件的类型、成因及常见金融欺诈。 张审判长表示,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仅证券虚假申报责任纠纷案件就受理了200多件。 ”。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315开庭 投资者获赔无意外”

北京法院大力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第二天,3月15日,证券虚假申报责任纠纷一例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战。

15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投资者何先生诉上市企业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企业(南纺股份( 600250,股票吧) ),60025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正式开庭,投资者和上市企业方面没有亲自来法庭。

投资者何先生来自天津,委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对南纺股份的索赔,律师向法院提交起草资料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29日正式受理投资者的起诉,于3月15日开庭审理

何先生提出了索赔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理由,年5月16日,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发表了经证监会的调查,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虚增利润为3.44亿元。 其中2006年度虚构利润为3109.15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 2007年度虚构利润为4223.33万元,占其披露利润151.22%的2008年度虚构利润为15199.83万元,占其披露利润962.40%的2009年度虚构利润为6053.18万元,其披露利润为382.82万元 审判中被告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方面没有否认虚假陈述的事实,只有答辩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不是虚假陈述造成的。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315开庭 投资者获赔无意外”

根据许峰律师的评价,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的审判答辩意见没有什么意义,投资者在2007年3月31日至年3月27日期间购买南纺织股份,年3月27日继续出售或持有股票的情况下,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何先生正好在年3月8日以6.28元的价格购买了13400股南纺织股份,满足律师明确的索赔条件,经过律师的计算,何先生的损失大致在11000元左右。 在15日上午的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投资者股票买卖的基本情况和损失情况没有什么分歧。 同时经过审判程序,双方都有调停意向,法庭后协商调停案件。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315开庭 投资者获赔无意外”

许峰律师表示,年3月初,法院与其他投资者提出的索赔案件进行比较,判决投资者胜诉,投资者韩先生此前获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的《民事判决书》,法院是上市企业南纺股份赔偿投资者韩先生 许峰认为,这次开庭结束后,即使双方不调解,最终投资者何先生的案件得到胜诉判决也并不意外。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315开庭 投资者获赔无意外”

投资者何先生起诉南纺织股份的事件被介绍为证券虚假申报责任纠纷。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张审判长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券虚假申报责任纠纷是新闻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披露违反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新闻时发生重大遗漏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315开庭 投资者获赔无意外”

许峰律师警告说,现在对南纺股票投资者来说,是否胜诉不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 重要的是,知道没有被起诉的投资者是否能起诉,在今后两个月内是否能立即提出索赔。 否则,一切都会白费。 年5月16日南纺股票公告被处罚后计算,该案件的诉讼期限截止到年5月16日,因此,年5月16日以后提出的诉讼一般没有赔偿的希望,因此投资者建议在此前有胜诉判决的情况下尽快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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