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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臧小丽律师代理的全国第一位投资者向神开股份( 002278,股票吧)起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最初的投资者要求法院起诉神开股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共计约5.5万元。 臧小丽律师说,从年4月21日到年11月21日购买神开股票,年11月21日以后继续出售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加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说,在5月19日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律师争论的关键是虚假陈述的暴露日问题。 “神开股票虚假申报的违反行为什么时候暴露,关系到那个投资者可以得到赔偿。 ”。 碧小丽律师解释。

原告代理人臧小丽律师认为,违反神开股份的暴露日为年11月21日,企业公告因涉嫌违反信用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当天的股价被下跌板回收,当天的股票交换率达到15.04%。 神开股份方面认为,企业最终被证监会处罚是在年2月5日,应该把那天作为虚假的陈述暴露日。

“子企业提前确认收入 神开股份遭股民索赔”

其实,这次神开股份事件源于去年11月21日的公告。 公告称,企业涉嫌违反新闻公开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当天,上海监管局对神开股份发行了命令整改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上海监管局确认神开股份有提前确认收入等违规行为。 两个公告降低了神开股当天的股价。 年2月6日,神开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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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局从年到年,作为神开股份全资子企业的上海神开石化设备有限企业在经营销售业务活动中,根据部分顾客的要求,事先为用户发行销售发票,如果事先发行了发票但实际上没有发货,请事先确认销售收入, 年末,神开股份没有一次重复闪回从年到年的所有事前发票,在未发货的金额中,与上年度的事前发票相关,但未发货的金额实际上需要调整上年度的收入和价格。 但是企业直接消费年销售收入和价格。 事前开具上述发票,事前确认销售收入的行为,在神开股份年、年、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有虚假记载。 基于以上违反事实,上海证券监督局命令神开股份纠正,给予警告,决定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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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被起诉的股东徐于去年11月19日以13.24元的价格购买了神开股,购买2天后,企业宣布违规被调查。 截至年12月2日,该股收盘价为10.84元。 “我知道企业的业绩是假的,所以不可能买这样的股票! ”徐先生好像很无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虚假申报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新闻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此,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权向合适的股票投资者要求赔偿。 投资者准备的资料有买卖神开股的交易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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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还可以赔偿

最近开庭的不仅仅是神开股,还摊了天津磁卡( 600800,股票吧)。 最近,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激励律师代理的全国第一批投资者在天津磁卡虚假申报民事赔偿案件在天津二中院开庭,这标志着全国第一批投资者在天津磁卡虚假申报案件进入了实质性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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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记者介绍,最初的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了天津磁卡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时间追溯到去年10月29日,根据天津磁卡公告,收到了天津监管局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监管局认定天津磁卡有以下违法事实:一、企业从2006年半年到半年间,没有公布全球化学是其子企业。 全球化学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赎回了全球化学73%的所有权,但天津磁卡7年来未依法披露全球化学是其子企业。 二、企业没有把控股公司的全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年各届年度报告的合并利润。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企业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负责任的高管也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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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虚假申报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新闻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处罚公告发表后,高先生、吴先生首先以天津磁卡证券虚假申报为由向天津二中院起诉。 其中,吴先生去年3月13日购买了天津磁卡股21500股,平均价格7.462元,去年9月10日以后也继续持有股票。 经计算,其索赔金额为3.2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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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记者介绍,5月19日开庭主要召集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交换证据后另行安排开庭。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方提供证券账户、发票、处罚决定书、企业相关公告等一系列证据,要求被告天津磁卡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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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的严格律师根据“谁主张,谁提出证据”的民事举证规则,被告没有向法庭提出任何证据,这是被告说明原告部分损失是由“证券系统风险”引起的证据

据公开新闻报道,截至2003年,天津磁卡因新闻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三次,处罚次数之多在a股市场极为罕见。 2005年,天津磁卡因证券虚假申报被股东告上法庭,由天津二中院审理,天津磁卡和投资者签订了和解赔偿协议。

那么,这些投资者是否满足索赔条件呢健律师进一步表示,从2006年8月31日到年9月10日购买天津磁卡,年9月10日以后出售或持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加索赔。

根据交易资料,年5月21日天津磁卡股票收盘价为14.14元,这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满足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在年10月30日以后继续持有股票,则不是用现在的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用购买平均价格减去基准价格,即5.98元计算每股的差额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现在该股账上有盈余也可以依法索赔。 迄今为止,投资者向粤美雅、科苑集团等起诉的事件也有账户盈余胜诉的先例。 ”。 健律师对记者说:“现在我们正在第二次准备天津磁卡投资者的起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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