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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94证券简称: *st国恒公告编号:-08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自我调查阶段性结果与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
本企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复印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年10月15日,企业第8届董事会40次会议调整了内部控制委员会(公告编号:-064 )。 。 企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要求新组成的内部控制委员会提高效率,根据企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届会议的要求(公告编号:-002 ),加强法律纠纷的解决和进展情况的自我调查。 企业董事会要求企业内控委员会自行检查企业历史商业票据是否参与投诉,促使其自我检查明确及时地履行向董事会公开的义务。
2 .本公告中法律纠纷对企业当期利益的影响企业根据自我检查情况和法律纠纷的进展另行公告。
根据《企业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规则》的报道披露规定,基于企业内控委员会对历史问题的自我调查阶段性结果,目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或“天津国恒”
曹洪初票据支付请求权纠纷案
(一)曹洪初票据支付请求权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曹洪初票据支付请求权纠纷案件,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于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共同议院,于年10月9日公开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 .原告:曹洪初,男性,身份证号码: 320222********7276
委托代理人:徐涛,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口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被告二:无锡广建投资有限企业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山水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占培
3 .事件的原因
根据判决书原告曹洪初诉,曹洪初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企业无锡分企业(以下简称“兴厦企业”)签订了《建筑钢材供求合同》的一部分,约定为兴厦企业提供建筑钢材,兴厦企业后用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支付钢材货款 曹洪初委托中国银行硕放分行收款该商业承兑汇票,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拒绝了无锡广建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广建企业”)发货终止合同。 所以原告要提起诉讼。
4 .诉讼请求
(一)支付面值3,000,000元,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年5月26日到判决支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国恒、广建企业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据无锡法院审理,年11月26日,天津国恒开票据号码为0010006220797173的商业承兑票据一张,票据受益人广建企业,票据金额30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5月25日。 天津国恒承兑这张票据,注明“本票据已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 涉案票据由广建企业背书给兴厦企业,然后兴厦企业背书给新区的硕放太多了金属材料经营部。 年5月20日,新区硕放太旺委托金属材料经营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硕放分行收款。 年5月27日,天津国恒发行了《承诺收货/委托收款结算全部/部分拒绝支付理由书》,以“供应商未发货,合同终止”为拒绝支付票据的金额。
另外,他明确了新区的硕放太多,金属材料经营部是个体经营者,经营者是曹洪初。 年4月20日,新区硕放多旺成金属材料经营部与兴厦企业签订了《建筑钢材供求合同》,新区硕放多旺成金属材料经营部承诺向兴厦企业供应钢材。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厦企业因新区硕放过多向金属材料经营部交付涉案票据支付货款。
(四)法院的判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天津国恒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曹洪初支付票据金额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年5月28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二)驳回原告曹洪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履行本判决指定期限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益费30,8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承担。 广告费600元由原告曹洪初负担。
(五)这次诉讼案件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
企业正在自我调查本案的相关情况,企业根据自我调查结果和最终判决评价事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利润的影响。
二、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一)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票据偿还请求权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票据偿还请求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审理,分别2份陕西天下投资企业票据偿还请求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32149号及朝民初字第32150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 .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华安小区2号楼2单元4楼8号
法定代表人:高科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口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委托代理人:董婧,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职员
被告2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企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12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施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立华,北京市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3 .事件的原因
根据判决书,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天下企业”)于年2月5日由青海胡德崖氯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德崖工厂”)背书转让2张商业承兑票据,用于向天下企业支付预付款 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出票日期为年11月14日,票据编号分别为20797088和20797085,面值分别为477.5万元和436万元,收款人轻松 天下企业在规定上述票据的日期委托银行收款,并于年5月14日全部拒绝付款。 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去年4月23日停止支付,南民催字第47号和南民字第44号”。 天下企业联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获悉,乐普生企业已就上述票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年5月24日,天下企业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该法院裁定于年6月19日结束公示催告手续。 天下企业拿着上述票据委托银行收款,去年7月9日再次遭到所有拒绝付款,但拒绝付款的理由是“乐普生企业的背书章有问题”。 天下企业认为,那是涉案票据的合法票据持有人,该票据背书连续,经过天津国恒承兑,天津国恒作为票据发行人发行票据后,承兑保证该票据的承兑和支付责任。 乐普生企业在以背书方法转让票据后,负责保证其后手中票据的承兑和支付,天津国恒、乐普生企业必须就票据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天下企业被人民法院起诉。
(三)案件审理情况
根据判决书,年11月14日,天津国恒发行号码分别为20797088和20797085张商业承兑汇票,面额记载如下事项:付款人天津国恒、受益人乐普生企业、开票金额分别为477.5万元和436万元,票据到期。 》承兑人加盖天津国恒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蔡文杰人名章,有“本汇款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字样。 承兑日期全部为空白色。 票据背书方面,在“乐普生企业”上加盖“乐普生企业财务专用章”、“赵施冲”人名章,向绍兴市港龙燃料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港龙企业”)背书票据,港龙企业后手的被背书人按面值记载顺序依次为江阴市祥燃料有限企业、胡德 天下企业后来将涉案票据交给农行咸阳电子开发区分行委托收款,年5月14日天津国恒发行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绝付款理由分别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年4月24日停止付款,()南民催字第47号和()南民催字第47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编制了()南民催字第47号和()南民催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注明乐普生企业丢失本案票据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目前申报人的天下企业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了权利, 年6月26日,天下企业再次委托农行咸阳电子开发区分行收款,年7月9日,天津国恒发行了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是“乐普生企业背书章有问题”。
在诉讼中,乐普生企业对涉案票据背书中记载的乐普生企业财务专用章、赵施冲人名章的真实性持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上述两个印章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分别为法大[]物鉴字第118号和法大] 涉案票据背书中有“乐普生企业财务专用章”、“赵施冲”的人名章和乐普生企业在其开户行预约印章,并向工商局认定备案章不同。 经过咨询,天下企业也没有其他证据,说明了在涉案票据上加盖争议印章类乐普生企业的真正含义标志。
在诉讼中,天津国恒、乐普生企业不向天下企业支付争议票据的货款。 乐普生企业表示,乐普生企业将天津国恒交付的争议票据交给绍兴市港厦化学工业有限企业进行票据折扣,由于票据下落不明,申请了催告手续。
此外,年5月23日,胡德崖工厂将胡德崖工厂用背书方法转让给世界企业的商业承兑税票(付款人为天津国恒,票据号码分别为20797088和20797085,金额分别为477.5万元和436万元,开票日均为年11月14日
4 .诉讼请求:
要求天津国恒、乐普生企业支付票据价款477.5万元和436万元及利息(从年5月14日开始到实际支付日,分别以477.5万元和436万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的判决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分别支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票据价款477.5万元和436万元。
二、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的利息(从213年5月14日到实际偿还日,分别以477.5万元和4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的受益费分别为45,000元和41,680元,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缴纳)。 鉴定费分别为28,500元和26,500元,由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承担(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 。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五)这次诉讼案件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
企业正在自我调查本案的相关情况,企业根据自我调查结果和最终判决评价事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利润的影响。
三、平安银行( 000001,股票吧)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平安银行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本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国恒”)、铁(罗定)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天津全才”)、孙欣、刘乡、韩振利、马杰、赵艳金融借款纠纷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详见公告:-029,-004 )。 最近,企业从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定法院”)收到了《执行裁决书》(云罗执法字第774-1,775-1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号,349号
负责人:周海良
2、被执行人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口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被执行人2 :深圳市国恒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被执行人3 :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企业
地址:广东省罗定市双东镇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
被执行人4 :天津滕普达钢铁贸易有限企业
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60云锦青庭5-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欣
被执行人5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企业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路与九华山路交叉口蓝水园4-1-302
法定代表人:韩振利
被执行人6 :孙欣,女
被执行人7 :刘钦,男人
被执行人8 :韩振利,男人
被执行人9 :马杰,男人
被执行人10 :赵艳,女人
(三)法院裁定情况
通过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者”)和被执行者天津国恒、深圳市国恒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国恒”)、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铁罗定”) 关于天津市全金属孙欣、刘钦、韩振利、马杰、赵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起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三初字第一、二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一中执行字第59-1,58-1号委任状委托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定法院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中拍卖、出售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拍卖或出售被执行人天津国恒裁定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的全部所有权( 99.855% )
(四)这次裁定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
企业正在自我调查本案的相关情况,企业根据自我调查结果和最终判决评价事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利润的影响。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企业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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