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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侵权事件被审查,著作权人赔偿了1100万元来源: iprdaily

iprdaily领先:最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了信合精英企业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媒体株式会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企业等,未经许可的出版、发行、销售《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 据悉,此案是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热门】《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侵权一案审结,著作权方获赔1100万元

最近,北京海淀法院对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信合企业”)进行了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媒体株式会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企业等未经许可出版、发行、销售“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 据悉,此案是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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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90后的朋友们知道“马小跳”这个名字。 书一出版就受到绘本迷的欢迎,成为世代和世代孩子少年时代最珍贵的记忆。 这些年也陆续改编成动画、真人电视剧等。

根据公开资料,《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系由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信合企业”)根据原着作者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创作,信合企业当家

年2月,信合企业从中关村图书大楼购买了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和时代媒体出版发行的一套“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其中发现复印件与签名作品一致。 之后,侵犯了这部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将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媒体株式会社诉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关村图书大楼作为销售商没有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大量销售、储藏涉案图书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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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系列漫画)

据信合企业介绍,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就出版发行的《顽皮孩子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陆续合法出版这一系列漫画。 年3月24日,信合企业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原著作者共同签订了《解除协议》,确认解除了上述图书出版合同。 之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媒体企业未经信合企业许可,在杨某的许可下继续出版《顽皮孩子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的作品,数量庞大。 信合企业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7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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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被告认为,信合企业由杨某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是杨某的经纪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涉案作品由杨某出资委托他人创作,因此杨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杨某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重新签订了出版合同,因此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和时代媒体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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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辩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杨某。 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没有侵犯信合企业的著作权,信合企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时代媒体企业主张时代媒体企业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体因此时代媒体企业不构成侵权。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楼被图书销售者起诉,主张具有合法进货来源,不存在侵犯信合企业著作权的行为。

第一争论点:

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信合企业根据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享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作品的签名是杨某,但涉案漫画作品是根据《淘气包马小跳》的复制品改编的新作品,根据这个改编作品也产生了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者。 在对改编作品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当然并不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四被告主张杨某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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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赔偿额如何明确?

(一)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2)涉案作品合法出版的年6月至年12月23日的近19个月内,涉案作品总印刷数达到6 241 569册,信合企业本案经济损失赔偿的期限为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末的27个月,其中年12月1日至年

(3)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应能提供投诉图书的印刷及销售数量。 但是,必须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向法庭提供,并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结果。

(4)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媒体企业曾经在与信合企业长时间合作的情况下,依然侵权出版涉案作品,主观过失明显

(5)作为信合企业提出的计算依据的1500万册销售数量,从网络报道复印件来看,1500万册是否所有比较相关作品都有歧义。 因此,1500万册的销售量不能成为计算经济损失赔偿的正确依据。

判决结果:

、、? 四被告停止侵权。

二、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媒体企业、杨某连带赔偿信合企业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支出317083元。

典型的意思:

法院根据书面证据,通过评价“签名推定”的几乎例外情况,确认了原创作品和原作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原作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以前流传的侵犯图书类案件进行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名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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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开头说,本案是北京法院侵犯图书类案件单案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近年来,图书侵权逐渐多样化。 年台海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发行了《傅雷家书》一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台湾海出版社侵犯了原告对图书汇编作品拥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审判了被告侵权停止、公开道歉,傅敏经济损失20万元,合肥三原图书经济损失3万元,二原告合理支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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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教辅图书出版机构未经原告许可制定了适合原告教科书的同步指导教程。 原告认为被告制作的同步教程不仅在复印件上抄袭了原告的教科书,而且在图书封面、序言、封底等显著位置上“本书是人教版教科书的配套参考用书”。 最终判定构成原告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无论是文学类作品还是教育辅助类图书,都应该在正规程序、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作和出版,共同促进图书出版领域健康秩序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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