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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淘气鬼马小跳》系列漫画赔偿了数千万元的来源:经济参考报

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了《恶作剧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的迅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发行了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社”)、时代出版媒体株式会社)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查了此案,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杨某赔偿了原告信合企业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100多万元。 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侵犯图书类案件单案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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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原告信合企业称,信合企业根据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创作,信合企业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信合企业与安少社就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安少社相继合法出版了涉案作品。 信合企业与安少社、杨某共同签订了《解除协议》,确认上述图书出版合同已解除。 之后,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未经信合企业许可,经杨某许可继续出版涉案作品,数量庞大,杨某、安少社及时代媒体企业共同侵犯信合企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中关村图书大楼出售侵权图书,也侵犯了信合企业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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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被告认为,信合企业由杨某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京是杨某的经纪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涉案作品由杨某出资委托他人创作,因此杨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杨某与安少社重新签订了出版合同,因此杨某、安少社和时代媒体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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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信合企业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恶作剧包马小跳》复制品的著作权人,但不是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 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在杨某授权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共同侵犯了信合企业对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中关村图书大楼作为图书经销商提供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不负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对四被告停止了侵权,判决了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杨某连带赔偿信合企业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支出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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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

关于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作品是信合企业委托图德企业创作的,信合企业根据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作品的签名是杨某,但涉案漫画作品是根据《恶作剧包马小跳》的复制品改编的新作品,根据这部改编作品产生了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者。 在改编作品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当然不能享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四被告主张杨某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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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经济损失赔偿额。

这件事的另一个争论焦点是明确经济损失赔偿额。 鉴于双方都没有提供说明信合企业实际损失和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杨某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综合认为:第一,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二,在涉案作品合法出版的年6月至年12月23日的近19个月内,涉案作品总印刷数达到624万册,信合企业本案经济损失赔偿的期限为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末的27个月,其中年12月1日至年11日 第三,安少社应该可以提供投诉图书的印刷和销售数量,但必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法庭提供,并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杨某、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在曾经与信合企业长时间合作的情况下,依然侵权出版涉案作品,主观过失明显的第五,信合企业提出的计算依据1500万册销售数量,是网络报道复印件 综合以上因素,涉案24部漫画作品法院酌情明确经济损失赔偿额为1100万元,不再全额支持信合企业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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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4部作品由著名儿童文学作品《顽皮孩子马小跳》改编,法院根据证据评价《签名推定》的大致例外情况,确认了原创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合法出版期间的印刷数量状况,通过适用举证干扰制度,酌情明确了24部漫画作品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为1100万元。 本案通过对以前流传的图书侵权类案件进行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名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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