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459字,读完约6分钟
关联走势
邯钢转债
详细行情>>>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托管、结算和兑付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应使用实名记账方法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结算企业)进行登记托管。中央结算企业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情况发布服务。
第三条 发行融资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企业签订《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条 融资券发行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参照《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关联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发行人应于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2时前,向中央结算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一)。中央结算企业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从业日,通过中国债券新闻网(chinabond)向市场发布《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三),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第七条 中央结算企业于各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新闻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见附件四),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从业日前,通过中国债券新闻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一些事项,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九条 融资券到期日前3个从业日为截止过户日。
第十条 融资券的本息兑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顺延至次一从业日。
第十一条 融资券本息兑付时,发行人应在本息兑付日前一个从业日,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结算企业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中央结算企业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12时前,将发行人划入的兑付资金向融资券投资人或其委托的结算代理人预留的资金账户划出。结算代理人收到本息款项后应立即转账支付给关联投资人。
第十三条 中央结算企业在完成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手续后3个从业日内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 如发行人未能按期向中央结算企业指定账户足额划拨兑付资金,中央结算企业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12时前,通过中国债券新闻网向市场公告发行人未按规定将有关款项拨付中央结算企业指定资金账户的事实,并将该公告(见附件六)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在中国货币网公布。
中央结算企业在发行人未按规定将有关款项拨付中央结算企业指定资金账户的事实发生后2个从业日内,将此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发行人在收到中央结算企业出具的《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或《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后5个从业日内,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向中央结算企业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或代理兑付服务费。
第十六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企业通过中国债券新闻网发布的融资券相关情况,融资券投资人应随时查阅了解,结算代理人应向其投资融资券的顾客及时提示关注。
第十七条 融资券的托管、结算业务及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联规定和中央结算企业的有关业务规则与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央结算企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关联业务咨询联系方法见附件七。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我企业发行的 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已到账 元,明细如下:
请贵企业按此办理关联登记托管手续。
(发行人公章) (主承销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
:
你企业于 年 月 日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已于 年 月 日在我企业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短期融资券名称: 短期融资券简称:
短期融资券代码: 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额:
短期融资券托管总额: 起息日:
到期日: 短期融资券期限:
短期融资券年利率: 计息方法:
特别证明:请按本次实际发行额的 %向我企业拨付发行登记服务费 元。
账户:汇入行名称:中央结算企业
(清算行号:90110001 1115;电子联行号:099951 )
收款人账号:222
收款人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企业托管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
企业 年 月 日发行第 期短期融资券,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发行人公章) (主承销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年 月 日短期融资券超比例持有公告
(中央结算企业发行服务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
:
你企业发行并在我企业托管的(短期融资券名称)
(短期融资券代码) 已完价钱次代理兑付手续。
本次兑付性质:到期兑付 付息
托管面额:
本次兑付资金总额:
拨付时间: 资金额:
特别证明:请按本次兑付资金总额的 %向我企业拨付兑付手续费 元。
账户:汇入行名称:中央结算企业
(清算行号:90110001 1115;电子联行号:099951 )
收款人账号:222
收款人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企业托管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短期融资券本息资金逾期划付公告
(发行人名称) 年第 期短期融资券,应于 年 月 日付息/兑付。截至 年 月 日 时, (发行人名称)未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本期短期融资券兑付资金。
本期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
本期短期融资券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特此公告。
(中央结算企业财会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关联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关联链接:
人民银行 利率 电子 证券企业 银行
关联品种:
(099951) (110001)邯钢转债
标题:【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12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