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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修改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 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步骤,我研究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方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和方法提出反馈。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 moj.gov,chinalaw.gov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站: csrc.gov ),进入主页右侧点击“公开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flbpublic@csrc.gov。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010-88061401。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每年4月26日。
中国证监会
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措施时,适用本办法
(一)命令纠正
(二)监督管理对话
(三)发出警告信;
(四)责令公开证明书;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暂时不受理关于行政许可的文书
(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购买证券
(八)责令暂停或中止合并重组活动;
(九)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十一)公开谴责
(十二)命令处分有关人员;
(十三)责令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等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
(十四)停止批准新业务
(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
(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所有权转让;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则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按照公正、公开、效率的大体,及时纠正、防止或控制风险和教育。
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基于事实,相当于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第四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实施机构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第五条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用监督管理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法第二条第六款至第十七款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时,实施机关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的分类和事实、理由、依据,通知当事人有权依法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
当事人要求听证,实施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条命令修改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命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期限内修改,提交书面报告。 决定书中必须写明命令改正的事项、期限和要求。
第八条实施监督管理谈话时,实施单位必须至少3名员工事先向谈话对象作出书面决定,通知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以及应提供的书面资料等复印件。
监督管理谈话必须有2名以上的员工参加,制作谈话记录,由谈话对象签名确认。
第九条发出警告函时,实施机关向当事人做出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存在的风险状况或违法违规事实,并对当事人关注风险,采取风险防范、控制等改善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等复印件
第十条实施公开证明时,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要求公开证明或者解释的事项、期限、公开的媒体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实施定期报告时,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定期报告的部分事项、要求、频率、时限等复印件。 必要时,实施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或证明报告一些事项的相关说明资料。
第十二条暂时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暂时不受理的期限、文件种类及重新受理的期限、条件等复印件。
当事人是推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当事人应当在做出决策后通知雇佣开展业务的申请人。 当事人是推荐代表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员工的,实施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实施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购买证券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文件中应当写明作为特定对象购买的证券种类、期限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责令暂停或者中止合并重组活动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文件中应当写明暂停或者停止活动的范围、期限等复印件。
第十五条实施被认定不合适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任职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命令有关机关免除当事人的职务。 决策文件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的范围、期限等复印件。
有关机构必须在收到决策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当事人职务的决策,并在做出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被命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出书面决定,要求当事人复印内部合规检查的期限、次数或者频率的增加、合规检查报告的提交期限等。
第十七条实施公开谴责时,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任职机关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其公开谴责的事由、公开的媒体、持续公开的时间等复印件。
第十八条命令处分有关人员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任职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命令有关机关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处分当事人。 决定文件中必须写明下令处分的人员的姓名、职务、具体要求等复印件。
有关机构应当在收到决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实施命令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有关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任职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命令有关机构更换当事人或者限制其权利。
命令更换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的,实施机关应当在决定文件中写明命令更换的当事人的姓名、职务、具体要求等复印件。 被命令限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的权利的,实施机关应当在决定文件中写明命令限制权利的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权利范围、期限等复印件。
命令更换当事人的,有关机构应当在收到决定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换当事人职务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构报告。 被命令限制当事人权利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文件之日起依照文件的规定限制其权利,并立即向实施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停止批准新业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文件中应当写明停止批准新业务的范围、暂停期间以及重新开始审查的期限、条件等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限制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者、基金管理者的业务活动时,实施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文件中应当注明暂停或限制其业务活动的范围、期限等复印件。
撤销证券企业、期货企业业务许可的,决定文件应当注明撤销业务许可的种类。
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者限制分配红利、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支付报酬、提供福利的,决定文件中有限制支付报酬、提供福利的人员范围、期限、具体实施方法等复印件
限制期货企业筹措和采用自己的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决定文件中必须写明限制的金额、期限等复印件。
限制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者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利的,决定文件应当载明限制企业财产处置的范围、处分权限、期限等复印件。
采取前五项措施时,实施机关可以决定解除限制措施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限制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者的股东权利时,实施机构应当向责任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文件中应当写明限制股东权利的范围和期限等复印件。 命令转让所有权的,决定文件应当写明命令转让所有权的期限、要求及其所有权转让前限制股东权利行使的范围等复印件。
采取前款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命令相关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者做出书面决定,协助相关责任股东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使。
限制违法上市企业收购者行使表决权的,实施单位应当向收购者及相关上市企业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文件上应当写明限制收购者行使表决权的期限、范围等复印件,要求上市企业公告。
第二十三条实施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风险的危险性后,需要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立即作出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实施机关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编制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自律规则的事实
(三)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依据
(四)监督管理措施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五)不服监督管理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关名称和实施日期。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当加盖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明确期限内,按要求履行。
机构对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有期限规定的,逾期未规定自动解除的期限的,当事人已经满足相关条件的,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相关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采取本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时,实施机关可以通报当事人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等部门、机关。
第二十七条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发给当事人。
在保障被送达者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实施机关可以用邮寄等廉价方法将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件发送给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公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 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复印件除外。 除公开谴责、公开证明等自己命令有公开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外,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对外公开,根据申请公开方法,具体公开程序依照《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机关应当将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可靠性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会等机构应当参照本法制定自治管理措施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废除《关于颁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8〕158号)。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证明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修改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 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措施逐步发挥防范市场风险、维持市场秩序的作用,证监会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与新《证券法》有关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督管理措施”,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监会在许多规则中,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 2008年,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的实施,证监会颁布了2008年的试行办法,全面整理了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规定了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的大体、种类、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维持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规则的运行已经有10余年了,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新情况完善2008年的试行方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 新《证券法》对监督管理措施制度首先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防止证券市场风险,维持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了修改、谈话监督管理、发出警告函等措施 二、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取消了“停止增设批准、收购营业性分公司”、“取消任职资格”两种监督管理措施类型。 三、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取消证券企业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任职资格的批准,相应取消根据资格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监督管理措施。 另外,2019年10月8日,《商业环境优化条例》经国务院第六十六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第十七条的决定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强制参加市场主体的训练。 根据这项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参加训练”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取消。
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步骤,执行新的《证券法》《优化经营者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要求,根据2008年的试行方法,结合近年来资本市场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起草《实施方法》
二、《实施方法》的起草大体上是一个设想
《实施方法》的起草遵循了以下思路和大致内容。
一是多次依法行政,提高监督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贯彻党的十九大“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新《证券法》的监督管理措施制度,制约证监会自身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和依法市级。
二是维持制度的连续性,在积累2008年试行方法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完全修改。 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证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确保证监会监督管理执法的一致性、连续性,这次制定了规则,反复制定了2008年试行方法的制度框架,并将近年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与《证券法》的新要求结合起来,将2008年的试行方法
三是定位“导论法”,监督管理措施的实体复印件由《实体法》规定。 重复2008年试行方法《过程基本法》的定位,首先要求监督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的过程性问题。 关于监督管理措施的定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可以采取什么样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对谁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等《实体法》的几个事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的其他规则
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力求简洁。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专业规定,缺乏制定规章的经验和借鉴的立法,在规章草案的第一比较实践中对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后续现实情况继续完善
三、《实施方法》的第一复印件
《实施方法》共31条,主要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确定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及设定;
2008年试行办法确定了18种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增订调整,规定了16种监督管理措施类型,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为兜底规定:一是新的《证券法》、《经营者环境条件》 二是结合风险处置未纳入监管措施管理的考虑因素,删除了“临时交接”措施。 三是整理现有规定,《创业板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购买证券”、“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共企业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并” 另外,为了进一步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对各种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再次确认2008年试行方法的有关要求,对规定证监会规则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二)确定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要求;
一、确定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确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用监督管理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三)决定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实施机关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二、命令纠正、监督管理谈话、发出警告书、发行公开证明书、实施命令定期报告以外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前通知程序,通知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实施纠正命令、谈话监督管理、发出警告信、发行公开证书、定期报告命令以外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关可以通报有关机构、部门。
(四)确定各类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借鉴2008年试行方法的制度经验,确定16种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制作各种监管措施的实施步骤、方法、纠正目标、时限等复印件,提高监管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另外,考虑到规章案定位于过程基本法,规定各种监督管理措施的内涵是不合适的,删除2008年试行方法中关于各种监督管理措施的定义条款,将部分复印件整合到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五)确定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发挥监督管理措施的及时纠正功能,实施机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风险后,必须及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二是确定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中应载明的事项三、当事人确定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必须在明确的期间内按照要求履行,规定拒绝执行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法律责任。 四、确定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开要求,规定将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可靠性档案数据库五、确定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书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发送等。
标题:【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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