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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俊摄
土地管理法修改了,灰尘掉了。
8月26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不动产管理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突破。 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编纂首次确定规定“公共利益”,在完善征地程序、改革征地补偿制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修改消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碍,确定入市的条件和程序,录用者有权再次转让 在宅基地,转移宅基地的审查权,增加户籍居住的规定,鼓励宅基地有条件地流动。
“总体来看,这次新撰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三大土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中,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很多创新的规定。 ”在会议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长魏莉华这样说道。
完全征地制度改革
到目前为止,土地管理法已经审议了两次。 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在从事现行土地管理法非农业建设采用土地的情况下,删除了采用国有土地或征收作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关于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明确为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且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转让、出租等方法采用为单位或个体。
在2019年6月25日进行的第二次审议中,对一次审查,第二次审查的编制变更更侧重于完整的征地情况和补偿标准,同时在完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细则中,提出建设用地的转让、出租等, 本集团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必须同意,但必须加以呼声很高的“吸收宅基地‘三权分立’经验”的详细变更。
这次三审撰改最终通过了。 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认为,修正案将进一步收紧为公共利益征集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征集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的听证,并合理规划农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促进农村产业迅速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
其中,在征集制度改革中,作为原国土资源部上次研究土地管理法编纂的第一个文案,在这次编纂改革的3次审议过程中也在进行细分。
魏莉华说,征地制度改革涵盖了三个文案。 第一,在首次确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好处,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使用列举的方法,为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贫困扶助转移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单侧开发建设的六种情况确实基于征地法
第二,土地管理法首次确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基础。 是保障被征募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这个规定过去在土地征收的原来用途中明确了土地补偿,明确了用年生产额倍数法配置土地补偿费和补助费的方法,将原来的土地年生产额倍数法置换为区片综合地价。 另外,除了原来的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3项外,还增加了农村村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法律征收的农民建立了更完整的保障体系。
第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第一是使被征农民在全过程中拥有越来越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另外,这次的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地”的表现变更为“永久基本农地”,在第35条中永久基本农地被法律划定后,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擅自占有或变更用途,将永久基本农地执行为分区,数据
土地学家告诉21世纪的经济新闻记者,这种改变强调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概念,反映了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变的一贯态度没有变化。
宅基地改革依然需要落地。
作为征地制度的“一体两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编纂的最大亮点。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魏莉华说,这次新设的土地管理法打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 新法删除原来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体需要采用土地的都采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计划,依法登记,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法直接录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聘用人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这被认为是将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相关经验提高到法律水平的方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快速发展研究所党国英研究员根据21世纪的经济报道,这一变动使已经转移到实践中的土地转移方法具有合法性:“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实践中一直被操作。 比如广东省几年前就有这样的方法。 在实践过程中,这个方法也基本上没有抵抗,但这次是法律上的追认,从经验水平上升到了法律水平。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对土地市场有多大的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进入市场,首先进入市场的土地必须符合计划,计划必须是工业或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第二,进入市场必须依法登记。 三是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 另外,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权后的土地权利人也必须根据本来计划的用途采用土地。 这是因为从这些方面来说,不会冲击我们的土地市场。
关于住宅用地,这次的撰改追加了基于原来的一户一户居住在户的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活用闲置住宅地和闲置住宅。
但是,21世纪的经济报道记者观察到,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大致规定,也可能为土地管理法的下一步预留了想象空之间。
委员在三审过程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住宅的规定,是政策性的表现,大体上太有弹性,不太符合《管理法》的优势和要求。 《管理法》需要管理措施、管理手段,这样的大致规定在实践中也很难达到写法律的目的。
该委员根据面向问题的要求,尽可能地将这种政策性的表现提高到法律表现,将提倡性的规定变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将灵活的规定变为有刚性的规定,更进一步体现“管理法”的优越性,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制性、强制性。 当然,这不能只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修改。 这不是复制表现的问题,而是实质性的管理措施、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的问题,因此主管部门建议进一步研究相关措施,尽量具体规定,体现法律的权威程度。 如果这次研究来不及的话,我同意先实施,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在下次编纂时完善。
标题:【新土地管理法有那些改变?宅基地入市规定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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