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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现在就保险公司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公司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公司发生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所有保险费收入扣除退款等后余额的18% (含根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超过一部分,允许结转后的年度扣除。
二、保险公司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至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解决。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手续费和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手续费和佣金结转扣除的总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且废止。 保险公司年度汇款清算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在这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标题:【财政部: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18%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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