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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金融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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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收购中出资人不能说明除注册资金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资金投入的,收回企业债权的行为属于逃避出资。
实例索引:长春市商业银行北国分行和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企业、吉林省商务厅及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的要旨
股票收购是公司合并的一种方式,股票收购的价格取决于公司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票收购也应该判断企业整体的资产和负债。 净资产判断结果为负值时,股权价值自然为负值,对于零价格收购,判断资产、判断股权价值没有实质性差异。 企业出资人不能说明除注册资金以外还投入了其他形式的资本箱的情况下,出资人收回企业债权的行为必须认定为该债权类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是收回该部分债权、提取企业资产的行为, 由于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负债必须首先用自己的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必须就提取该资产的行为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企业不经过法定手续而分红给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期待单独的股东分红,作为购买该股票的等价报酬,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属于“不经过其他法定手续而收回出资的行为”,逃避出资。
例子索引:赵长勋和被申请人辽宁中智住宅开发有限企业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86号民事裁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长勋无论本案1 500万元钱的性质如何,都不应该返还中智企业已经支付的红利1 500万元。 本院认为股东分红应该依法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在本案中,中智企业如果不经过法定手续,没有其他股东分红,则可能会单独支付赵长勋的预期分红,作为购买该股票的等价报酬,损害其他股东和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中智企业返还赵长勋1 500万元股票投资资金和1 000万元红利后,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减资或股票变更手续,因此赵长勋也否认上述行为是退股,结果赵长勋即使已经没有实际出资,也有股东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赵长勋的上述行为是“没有其他法定程序而撤回出资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逃避出资。 而且,对于这种逃避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法解释(3)》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逃避出资时,企业可以对其利益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预约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一、二审法院在中智企业起诉赵长勋、返还500万元投资资金和红利、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赵长勋在不补充出资前限制相应的股东权利,命令依据充分,不要超过中智企业的诉讼请求 赵长勋申请再审,1 500万元是工程投资金,另1 000万元是工程投资金的投资利润,以不应该返还而不是分红为理由,认为不成立。
3、企业董事会做出决议,与企业股东协商收购股东持有的企业所有权,不违反《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出资不可逃避的规定
例子索引: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和叶文字所有权转让纠纷申请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与企业股东协商收购股东拥有的企业所有权,并不违反《企业法》第3条(注:原企业法)股东不可逃避出资的规定,但与《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完全相同
4、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设立的公司资金是变相逃避资金,必须在逃避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样本索引: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企业和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厦门企业、湖北航天汽车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监字第152号驳回复审申请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集团内部财务中心的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无法与第三者抗衡。 当事人不能声称根据这个履行了减资程序。 这种行为没有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设立的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变相资金,应该在提取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5、未履行法定手续、工商变更登记的股票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减资,实际逃避出资
例子索引: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企业和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地有限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的要旨
根据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减资行为不是提取资金,但本案通过企业资产减少缩小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企业对减少资本增加资本更严格的法律程序
6、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不合法,其后的转换行为是欺诈资金的非法流动,不能认定为逃避或者挪用
例子索引:石德毅与中国欧美进出口企业、湖北益丰贸易企业、上海君合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 48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挪用或逃避资金的前提是注册资金来源合法,没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就谈不上逃避或挪用的问题。 君合企业用于登记的3000万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高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决书,是黄丰刑事欺诈案件赃物的一部分。 而且这笔钱汇到石德毅妻子的股票账户,无论是接受黄丰的指令,还是属于君合企业的经营行为,无论资金如何流动,都不能改变赃物的属性。 原审判决认定君合企业的注册资金是赃物,企业的注册资金不足,另一方面,石德毅妻子的股票账户中认定股东提取或挪用企业资金,有矛盾点。
7、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承诺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企业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
例子索引: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增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的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守约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继续履行,因此本合同比较有效。 但是,在增资扩股协议下,进行新资本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购买新资本的股东有义务用企业法全额支付登记资本。 承担增资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结束合同的履行,但依然不能全额支付与其名下登记的股权相对应的资本,即股东支付出资的义务在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中免除。
最高法院认为,新湖集团要求中止继续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书》项下的出资义务,是根据《增资扩股协议书》第72条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承担按照约定的方法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本案各方约定,一方违约时,有权单方面中止继续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书》。 这个约定是各方共同的意思,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的,必须遵守。 但是青海碱业增资已经进行工商注册,根据其营业执照,青海碱业注册资本为84316. 770万元,实收资本为71117. 5023万元,尚未实际支付131992676. 80元注册资本。 由于与上述实际未支付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股份制登记在新湖集团名下,新湖集团终止出资是有合同依据的,但企业注册的注册资本额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出资不足直接影响包括企业债权人在内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该股东支付出资的义务不能因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免除,新湖集团应该按照《企业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全额支付青海碱业注册资本差额。 股东全额缴纳出资人的法定义务,即使浙江玻璃有瑕疵出资,新湖集团的出资义务也不能得到相应的减免。 因此,新湖集团申请司法鉴定浙江玻璃是否依法向青海碱业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本院不予批准。 另一方面,新湖集团出资中的资本公积金部分基于各方的约定,对此没有工商注册或者其他形式的公示,新湖集团必须按照约定中止履行。 原审法院正确解决了这个,本院维持着。 上述新湖集团是否应该继续履行40460万元的出资义务的认定,是根据斯湖集团的本索赔和浙江玻璃的反诉请求进行的,浙江玻璃主张原审判决超过其诉讼请求事实上没有根据,本院不支持。
8、企业对未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诉讼权
例子索引: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企业和李海平、王克刚、董建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39-1号民事裁决书)
裁判的要旨
勤峰企业不是《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当事人,但根据《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勤峰企业对未全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享有诉讼权,有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起诉要求让李海平等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必须按时全额缴纳企业章程规定的各自认识到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企业全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时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企业对未全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享有诉讼权,勤峰企业有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起诉要求使李海平等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勤峰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应明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李海平等三人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情况等相关事实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不明确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以勤峰企业不是《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当事人等理由驳回勤峰企业的诉讼请求是认定事实不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裁定返回复审,原审法院将本案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汪峰、应跃吾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反诉,因此一审将两人定为反诉原告的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支付出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录用和力量
例如莱州市高新技术投资有限责任企业、周希刚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盐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莱州市昊巍新型建材有限企业、莱州市东风盐场、莱州市誉鑫碘盐厂、莱州市玖旺工贸易有限责任企业、莱州市博爱卫生用品有限企业、莱州市盐业总企业
裁判的要旨
根据《企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从现行企业法实施之日开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发起人应当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现行企业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法解释(1)》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查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其民事行为或案件实施企业法之前 现行企业法实施前的法律没有对发起人连带责任进行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因此适用前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应该对未付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10、企业有权要求逃避出资的股东补充出资利息,逃避出资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不免除
例子索引:新疆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企业和新疆新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企业借款纠纷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抗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的要旨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设立进行比较有效确认和公示的法定文件,企业自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股东在取得执照当天从验资账户无正当理由地转移资金是逃避出资,企业有权追究提取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11、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企业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例子索引:大连华仁调元五味之素生物制品集团有限企业和大连工美公司有限责任企业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裁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仁集团企业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合格原告的问题。 一(略)二、根据入股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美企业对华仁集团企业负有出资义务,华仁集团企业有权起诉该企业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在入股协议中,工美企业承诺承担以判断2638万元价值的固定资产(甘井子291号,占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入股的出资义务,但协议签订后,工美企业已经对华仁养护企业采用的出资资产 《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股东必须按期全额缴纳企业章程规定的各自认识到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以有限责任企业必须全额存入银行账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的,必须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的采用权或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给企业但不办理权利变更手续,企业、其他股东或企业债权人出资人承担义务, 在上述期间内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实际主张交付企业采用财产时就具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的,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要求企业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保持 根据企业法、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无论工美企业是否实际成为华仁集团企业的股东,华仁养护公均有权作为《集团入股协议书的制定》的签订主体要求出资人工美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华仁集团企业
标题:【范例拆析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其司法裁判(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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